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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司法审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作者:周抚建 甘传荣 发布时间:2012-11-22 09:09:24
【案情】
某村土地被征用,经召开村民会议,百分之九十的村民一致赞成通过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方案对本村的在读大学生、新婚入籍和超生的人员等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分配数额少,有的得不到分配。村民王某等对分款方案不服,以方案部分内容违法,限制剥夺其补偿费分配权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作为民事诉讼纠纷处理,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作为行政诉讼纠纷处理,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能否进行司法审查,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解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试着对前两种意见进行分析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公民自出生起即获得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其村民平等获得财产的权利。笔者认为,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的,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中,同村民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应当由法院民庭受理;二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对土地补偿款分配享有充分的决定权,采用的是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权利的具体体现,法律只规定村民会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实践中,一些村民因自身具有不同的条件如年龄、是否违纪等情况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去否认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基于法律授权作出的,而且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村民之间也是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有管理被管理,服从被服从的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理由是: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作出的,而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主体作出的。如果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也难以确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决议是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执行机关,而村民会议是一个临时机构,实践中难以对其提起诉讼。既使让村民委员会代替村民会议出庭应诉也会出现被诉单位同被诉行为做出单位不一致的矛盾,这在法理上也是无法解释的。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虽然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效力等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审查主体、程序、时效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形成完整的审查制度。审判实践中,法院无论是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程序处理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赞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指导监督的义务,这种指导监督义务是全面的,自然应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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