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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辍学打工溺亡 学校用工单位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12 09:41:28


     本网讯(通讯员 区倚 代钰琴)   住校初中学生离校打工身亡,其父母在与用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后,将学校送上法庭。9月11日上午,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因儿子小陆溺水死亡所产生各种损失的5%,共计5731元。

    1997年5月20日出生的晓路系曲靖市一初级中学的初二学生,是该校的住校生。2012年5月17日,晓路写下《情况说明》给班主任,提出放弃读书。第二天值周末放假,晓路离开学校,两天后的周日晚上,晓路未返回学校读书。同月25日,晓路在表姐的介绍下,成为麒麟区一单位的试用员工。6月1日,晓路的班主任安排与晓路同村的学生到其家中通知其返校读书。第二天,该学生从晓路的奶奶口中得知晓路已在外打工不去读书的事。6月6日下午6点40分左右,晓路和其表姐等人下班后到附近人工湖玩耍,不慎溺水身亡。

    晓路死亡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晓路的父母与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宣威一次性赔偿晓路溺水身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9000元,并已履行。

    “学校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放弃教育义务,属于监管不力、教育措施不到位,未尽到相关法律义务。” 随后,晓路的父母将晓路所就读的学校告进法庭,请求判令学校赔偿丧葬、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等费用491709.5元。

    法庭审理中,学校称晓路因为学习习惯问题,学习成绩不佳,产生了厌学情绪,其自愿写下《情况说明》给老师。后其没有返校读书,班主任打电话给家长,电话不通。后学校委托晓路的同村同学到其家中通知其返校读书,其奶奶告知晓路已到外面打工。其辍学后到外面打工,是在打工期间溺水身亡,且经过多个部门进行调解,用工单位已作赔偿。本案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晓路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擅自辍学打工,在打工期间自行到人工湖玩耍,不慎溺水身亡。晓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监护管理和安全教育,未尽到对其进行人身保护的义务,是晓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其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教育义务。晓路在校读书期间,自己提出不愿意继续读书并擅自辍学,其所在就读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此情况告知监护人,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对晓路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法庭确认,晓路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114629.5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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