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析刑法上的如实报告制度
作者:鹿参 发布时间:2012-11-08 14:44:20
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即为刑法上的如实报告制度。不可否认,该项制度在预防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也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如何完善并运用好这项制度,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就该项制度谈谈自己浅显的认识。
一、如实报告制度的弊端 1、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如果出狱的罪犯在求职时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则可能导致自己不被录用。屡次受挫的他们会因无事可做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预防犯罪,让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从何说起?给犯罪的人贴上一个无形的标签,让这个社会不会轻易接受他们,又怎能有效的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所以,这项制度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此。 2、刑法仅规定了应当如实报告的义务,而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如实报告前科情况后不应受到歧视。刑法第一百条只是说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报告,但如果不如实报告,法律也未规定应承担什么不利的后果。现实中,如果有人如实报告了自己的前科情况,恰恰可能会受到歧视,反倒不如不如实报告自己的情况。所以,如实报告制度在这一点上是有弊端的。 3、该项制度的实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背道而驰。《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劳动就业平等的权力,《监狱法》第38条也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如实报告制度的施行将很大一部分曾犯罪人员挡在了就业单位的门外,何谈平等?国家在诸多法律中已对曾犯罪人员再从事职业上作出一定限制,如《法官法》、《公司法》等,再在刑法中规定这项制度,并规定的如此笼统确有弊端。 二、如实报告制度不应被取消 有人认为既然如实报告制度存有诸多弊端,那何不取消此项制度呢?笔者认为,这项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有积极意义的,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取消此制度,将有诸多不利影响。 1、不利于更有效的预防犯罪。如若曾犯罪人员不再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势必会让一些犯过某种罪行的人很轻松的进入到一些不宜再从事某种职业的单位中去,这就很难保证其不再重新犯罪。 2、对军队、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利影响。取消如实报告制度,曾犯罪人就不会向用人单位主动报告自己曾受到刑罚的时间及种类,对于一些人来讲如果他能改过自新,并无大碍,如果恶习难改,则会破坏机关、单位内部的纯洁性,对相关单位造成不利影响。 3、给刑法中的一些制度带来冲击。前科制度与刑法中累犯、再犯等制度都有一定关联,如果取消如实报告制度,则可能加大办案机关查处累犯、再犯等犯罪的难度和工作量,也可能使某些曾受刑事处罚人员逃脱法律的打击。 三、完善如实报告制度的思考 如实报告制度有诸多弊端,但完全取消也并不可行,所以,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该项制度,使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1、限定特定的报告主体。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是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就说明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就应该如实报告,而不限制为是受到何种刑事处罚以及持续的时间,这无疑扩大了应报告的主体范围,对于一些偶犯、初犯以及主管恶性较小的罪犯,起不到应有的制度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限定特定的报告主体,如曾犯某种罪行再从事相关职业时应当报告,曾犯重罪的人应当报告,且免除刑罚较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恶性较小(或过失犯罪)的罪犯的报告义务。 2、限定特定的报告时间。如果曾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没有重新犯罪,则应免除其报告义务,这对于偶犯、初犯、恶性较小的罪犯来讲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如果在自己刑满释放后,可以直接进入企业单位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几率。而且,曾经犯罪的人并不必然说明其还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不应将“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贴到曾犯罪人员身上。所以像缓刑或假释的考验期一样设定一个时间,过了这个时间,曾犯罪人员便不再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是有必要的。 3、对相关规定作出解释,以确保该规定的正确实施。刑法第一百条仅仅规定了曾受到刑罚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如实报告情况后对可能面临的不公正待遇的一种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解释中阐明如果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如实报告自己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则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并应说明,用人单位知道行为人的相关情况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录用。 刑法上的如实报告制度在无形当中给曾受到刑罚处罚的人贴上了一个标签,使得社会接纳前科人难上加难,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是我国法界学者及实务人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早日完善如实报告制度,使之发挥应有的制度作用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