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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社区矫正期间去向不明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发布时间:2012-11-06 15:06:18


     本网讯(通讯员 黄筱筱 黄光菊)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在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达5个月以上的缓刑犯刘亮(化名)撤销前判决宣告缓刑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这是建始法院审理的首起撤销缓刑案。

    44岁的刘亮是建始红岩寺某村的一村民,2012年4月27日被建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2012年5月8日,刘亮到建始县司法局红岩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红岩司法所向刘亮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但此后,罪犯刘亮便去向不明,经社区矫正机构等多方查找仍无下落,至今刘亮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已达5个月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人犯应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达5个月以上,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规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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