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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跳槽却“跳”出了官司
发布时间:2012-10-18 10:22:42


     本网讯(通讯员 贾玉仙 丁志勇)   员工跳槽走了,却带走一大批的客户资料或生产技术,原企业该怎么办。据了解,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我国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相关法规,限制员工利用掌握的核心资源到原单位竞争对手兼职、任职,或提供咨询等服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限制”。10月7日,河南省西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竞业限制”为案由的案件,法院判处被告人杜杰违约行为对银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009年8月,杜杰(化名)应聘到西峡县银森公司(化名),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生产一项关键产品。进公司时,杜杰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至2014年8月。合同里规定,因杜杰的工作岗位属于技术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合同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后二年内,杜杰不得到与银森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就职。

    2011年4月,杜杰突然辞职,并与银森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里还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杜杰仍应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银森公司了解到,杜杰辞职后,立刻跳槽到了西峡县泰森公司(化名),而泰森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银森公司的一样。银森公司以杜杰违约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杜杰支付违约金。仲裁部门经调查后,裁决杜杰应支付银森公司4.8万元违约金。但是杜杰不服裁决结果,将银森公司告上法庭。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且规定,杜杰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不得到与银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本案中,杜杰在银森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其接触和掌握了该公司的技术秘密,如果其在与银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到与银森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公司工作,难以避免会利用其在银森公司掌握的各种知识信息,与银森公司竞争。因此杜杰就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对银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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