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新景 刘燕)
9月28日,备受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菏泽市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山东省曹县法院宣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诗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诗超当庭表示服判。
审理查明:去年2月22日,被告人刘诗超与承建商李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曹县“鑫光嘉苑”建筑项目工地17#、18#、21#楼的清工部分。此后,被告人刘诗超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黄某某、李传某等人。去年8月至12月四个月的时间里,承建商李某某陆续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被刘诗超工程款3 256 084元,但刘诗超自去年3月至同年12月底累计拖欠黄某某、李传某等民工工资共计434782元。2012年1月7日,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诗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刘诗超在收到指令书后三日内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至案发刘诗超仍未予支付。后刘诗超为逃避支付民工工资到河南省焦作市承包其他工程。6月15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诗超领取工程款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诗超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