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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看守所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2-09-29 11:34:10


     本网讯(通讯员 李贞娴)   为充分发挥教育警示作用,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主动与检察、公安机关联系,对故意毁坏财物和非法拘禁案的11个被告人在看守所进行公开宣判。宣判时,除安排部分服刑和在押人员现场旁听接受教育外,还利用监所的广播系统进行播放,使所有服刑、在押人员受到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高某、陈某、吕某、覃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不遵守监所管理,不服从管教,在监内打架,扰乱监所的秩序,依据看守所提供的材料,检察机关在庭审的指控,经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确认四被告人违反了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综合他们的悔罪表现差,在量刑时法院予以考虑,从重处罚。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谢机指出,刑法规定的有无悔罪表现,是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根据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进行的综合判断,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出案犯的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有助于准确地量刑。

    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反馈了公判会的效果:此次公开宣判在看守所内进行,被告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在押人员相互传阅裁判文书,裁判文书阐明了违反监规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之一予以考虑,对在押期人员在监所的的行为起到了指引作用,在弘扬法制、思想教育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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