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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审 涉案130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9-20 13:37:40
本网讯(通讯员 宋萍 赵青)
9月14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风连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底,被告人王风连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鹏英志生)、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恒宇)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期限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月利率5%、6%。集资户实际交款时,先支付前3个月利息和金额不等的存款返点.约定协议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王风连收到集资户的存款后,先开具二联单借据,一联给集资户,另一联与所收存款一起交给其上线黄景华(另案处理)。黄景华与公司对帐无误后,再将公司开具的借款合同和收据交给王风连。王风连再将借款合同和收据交给集资户。2011年6月,集资户的存款到期后,公司均不能按时兑付。 经审计查明,王风连为海南恒宇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03人次,票面金额为1323万元,扣除本息及返点金额为333.05万元,集资净余额为989.95万元;王风连为天津鹏英志生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35人次,票面金额为3065.09万元,实收金额为2577.22万元,返还集资户金额为284.1万元,尚未归还的集资款为2293.12万元。综合计算,王风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收金额为3567.17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风连及其家人资金共56258.7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风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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