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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0万 俩老总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8 14:48:0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峰 范红佳)
8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判决。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铭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被告铭泽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副总经理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林某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罡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河南铭泽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在焦作市面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1307.766万元,涉及社会群众200余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林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社会危害结果不大,被告人始终按时支付存款人利息,款项去向明了,社会危害结果不大,故可从轻判决。 被告罡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罡某无罪。被告罡某与林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林某并没有将犯罪的动机和想法告诉罡某,罡某也没有与林某商量、共谋,罡某公司的一名普通雇员,在林某的安排下活动;故被告人罡某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077660元,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罡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罡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两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做出后,两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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