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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职权关系胁迫奸淫军人妻子的强奸罪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2-09-07 11:09:15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理。对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第一,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比如说原来的法条并不包含惩罚某种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者的立法而导致惩罚了这种行为的情况。即“有意将明知不同者,等同视之。”这是刑法的扩张性规定。典型例证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在打砸抢的过程中,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毁坏,第二种是抢夺,但是对首要分子却定抢劫罪。本来毁坏财物的应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来抢夺财物的应该定抢夺罪,但是这条规定中只要行为人满足聚众打砸抢斗殴并且是首要分子就不再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夺罪来处理,而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这种规定就是法律拟制。若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是法律拟制,则使该条规定变成与一般强奸罪不一样的特殊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将这条规定认为是法律拟制,就意味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且胁迫不需要达到使女子难以反抗的程度,只要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一律按照强奸罪来处理,这样就体现了对现役军人配偶性自主权的过度保护,也就就说达不到普通强奸罪的程度,就可以按照强奸罪来处理。

    第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经作了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典型例证如《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条规定就是注意规定,就算没有该条规定,明知他人走私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也是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属于注意规定,这条规定要按强奸罪论处也必须满足强奸罪的要求,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女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才能定为强奸罪。笔者认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其他妇女都是平等的法益,平等的法益就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所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想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一般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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