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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的跨学科视域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04 09:13:40
司法能动是对司法自身命题的重大革新,是对传统司法的重新价值界定与审视。司法是一个保持制度张力的开放式运行系统,从学科外的视域审视司法能动何以可能能够更好清晰地窥视司法的运行逻辑,能够更加凸显司法能动的必要性。透过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的视角,我们将看到一个全新的能动视域。经济学强大分析工具的加盟也为司法自身的科学化多了一种学科外的支持。司法不仅需要坚守传统的规范学分析,更要引进其他学科的分析工具,开辟更多新型分析场,为司法能动创造一种逻辑互证的可能。通过跨学科的视域,司法能动的逻辑更加的必然和清晰,将使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司法能动何以必要,何以可能。
从哲学角度看,司法必须能动。司法能动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司法场的贯彻和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不仅仅是依照客观规律运行的,同时规律也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利用的。具体到司法场,司法自身的运行是有客观规律的,但这种规律依然可以被适用的法官的所认识和运用。法官是人,法官当然地具有主观能动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是一群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法官自身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自动售货机,输入矛盾与程序,就可有效输出公平与正义。法官是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灵性人。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仅仅可以认识司法的规律、尊重司法的规律,法官也需要保持其主观能动性,能动地运用法律,去还原事实与真相,去展开法律与规则,法官通过运用合适的法律甚至是自我的造法补充现行法进行社会正义的分配,对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进行有效维护。 从经济学角度看,司法必须能动。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所有的自然人均为理性的“经济人”,经济学的原命题是对社会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合理化配置。司法的过程是对正义的矫正性、改善性均衡。总体来说,社会的正义资源是稀缺和宝贵的,社会的正义总量是恒定不变的。从理性经济人出发,所有人都会为自己的个体正义总量进行最大化的设计和安排,这样就会产生很多急需正义的理性人无法获得其正义的应得份。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司法渠道对社会正义进行二次分配与改进。正义的供给本身是有限的,但人们对其的需求是无限的,这就会涉及到正义如何进行有效的二次分配问题。司法的裁决过程就像是国家经济生活中 “税收杠杆”,在社会正义总量恒定的情况下进行微观的改善性分配。通过对正义的二次分配,正义的高质量配置与运行使正义本身获得社会属性的最大化功用,发挥其最佳效用。而司法要顺利完成这个分配就必须能动,必须面对客观事实,选择适用恰当法律对正义进行合理化安排。另外司法能动也需要司法适当突破其守成与克制,对社会进行提前干预和法律指引,有效降低社会运行的风险系数。在矛盾萌芽阶段司法积极介入社会纠纷以降低纠纷经济成本,使社会获得更加低廉、高效的公正。这也是经济学的一贯立场和使命,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提前化解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的发生学概率使社会运行看起来更加地经济,司法自身的职能与使命也得到了拓展与延伸。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司法必须能动。管理学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正义”内部重组,进行结构的合理安排与优化提高。通过法官对正义的管理与优化安排,不断提高社会正义的生产效率,使司法系统更加及时高效地输出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时间假定的情况下,社会正义的总量是得到了扩充的。社会自身就具有自我恢复与修正的功能。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规则与法官裁决的介入,正义只是简单的同态复仇,有了法律规制的制度约束,正义的实现过程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暴力水平进化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语言阶段。法官职业化地管理正义不仅避免的了正义的实现代价过大问题,也有效提高了正义实现的可能系数,使人们的安全系数有了一个质的提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不仅法官对社会正义进行职业化的管理使得正义实现更加稳定,更加高质,更加高效;同时还要求法官实现正义的裁决、审判过程进行量化管理,进行目标分解。管理正义还要对审判管理进行价值追问,对审判管理进行科学运作,通过对审判管理的程序正当底限坚持,对审判质量的科学评估与监管,对审判效率进行结构优化,对审判结果公正可能的无限趋近,不断提升司法的品质,不断提升正义的品质。而这一切的目标达成均需要法官发挥能动性认真把持司法的过程,严肃面对社会正义的生产与分配,均需要司法能动的在场。因而从管理学的视域来看,司法能动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必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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