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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遇车祸按城镇标准赔偿 保险公司上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2-08-30 09:34:32
本网讯(通讯员 曾庆旭 马志光)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上诉人以受害人系农村居民,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3月14日21时许,庞升升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会盟路自西向北左转弯往新文东区行驶,当行驶至中花坛西北角处时,与自东向北右转弯的彭伟朝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乘坐人王娟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庞升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伟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娟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娟娟于2010年3月14日到渑池县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3月26日出院。王娟娟的伤情于2011年6月25日经三门峡仰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二轮摩托车在人保财险义马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肇事轿车中华联合财险渑池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在太平洋财产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 一审认为,该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娟娟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作为肇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在责任赔偿限额内对王娟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娟娟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058.1元,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娟娟损失3629元,王娟娟的损失超出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的800元,依照事故责任,由庞升升承担560元,轿车车辆保险人中华联合渑池支公司承担240元。 宣判后,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不服,上诉称:王娟娟系农村户口,其不符合“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的标准。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娟娟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相关规定,王娟娟虽系农村户口,但已在渑池县城生活工作多年,既有王娟娟租房协议证明,也有渑池县文化西街某养生馆出具的王娟娟自2008年3月以来在此务工及工资情况等证明,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娟娟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虽对原审判决认定标准不服,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故太平洋财险三门峡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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