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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合同加名如何定性?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2-08-29 13:54:33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4月相识,2011年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买了城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30万,首付10万。2010年7月,王某应陈某的要求,在商品房购房合同上买受人处添加了原告陈某的名字,并在其后的银行按揭等购房手续中一并添加了原告陈某的名字。购房首付款及其之后按揭款均由被告王某个人支付,现房屋的产权登记仍在办理过程中。现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将该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分歧】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但于婚前在购房合同中添加另一方的名字,该行为如何定性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为与原告陈某缔结婚姻,婚前在购房合同买受人处添加了原告陈某的名字,其行为给原告陈某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认定为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在符合返还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品房是被告王某婚前个人购买,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其在婚前将购房合同等相关购房手续中添加原告陈某的名字,其意在赠与,但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被告王某依法可以撤销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本案中被告王某虽然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原告陈某的要求下在购房合同中添加了陈某的名字,但该行为不具有地方风俗性,且也不能因此认定如果王某不在购房合同中添加陈某的名字,双方便不会登记结婚,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故不能认定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为被告王某给予原告陈某的彩礼。其行为是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为表达自己的心意而向女方进行的一种赠与行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并非结婚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2011年8月1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尚未办理下来,因此其赠与给原告陈某的一半房屋产权也并未发生转移,其有权主张撤销对陈某房屋产权的赠与。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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