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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收条能否抵扣借款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8-29 13:50:42


    【案情】

     刘某自2005年至2006年分五次共向李某借款28万元。2009年5月22日,刘某与李某进行结算,算至2009年5月22日,共计利息13.2万元,本息合计41.2万元,扣除已还的15万元,刘某还欠李某26.2万元。当天,刘某还款6万元后,便撕毁原来的借据,又重新出具了一张20.2万元的借据给李某。此后,刘某于2010年1月3日还款10万元,还款时在借据上注明了还款时间和金额。2010年10月9日,刘某和李某进行结算,刘某提供了一张李某于2008年12月21日出具的6万元的收款收条,要求抵扣借款,李某不同意,称该款在2009年5月22日结算时已经抵扣。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2万元,利息3.66万元。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22日结算后,刘某尚欠李某20.2万元,该结算是双方对此以前借款和还款情况的总结,在此之后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持有的2008年12月21日李某出具的6万元的收条应该认定在双方认可的已还的15万元内,刘某称不是这15万元内,刘某没有提供其它收条,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实。故这张6万元的收条不能抵扣借款,刘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8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持有的2008年12月21日李某出具的6万元的收条可以抵扣刘某现在欠李某的借款本息。李某称该6万元在2009年5月22日双方结算时已经在已还的15万元内抵扣,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辩称不能成立,对刘某要求抵扣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刘某只要归还李某借款本息7.86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刘某和李某于2009年5月22日结算后,刘某出具了一张20.2万元的借据给李某,该结算结果系双方对此前借款和还款情况的总结,双方对该结算结果没有异议。后来刘某也按该结算向李某还款10万元,也没有提出异议,对该结算结果应予认定。刘某对重新确认的债务又另行出具了新的借条,原来的借条已经作废,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债务人刘某以原来的还款依据来抵扣新的债务明显证据不足。故刘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86万元。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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