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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客体是否包括调解书?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2-08-28 14:13:42
【案情】
一起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发现有五件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李某,且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调解书。李某虽在诉讼中承诺还款,但在调解后,均因李某未履行义务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这些执行案件已立案数年,均因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无下落而中止执行。现查到被执行人李某在执行立案后,有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 【分歧】 被执行人李某拒绝履行偿还义务,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直接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故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但为执行调解书而制作过一个裁定,则可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已经作了相关的解释,是指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判决、裁定”的内涵、外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虽包括判决、调解、裁定,但作为结案的法律文书,三者之间无论在内容、形式、适用范围上均有明显的差异,故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文不宜再做扩大解释,否则,属于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刑法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并未否定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是在执行程序中以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法律效力来源,制作相应的裁定文书。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判决、裁定,不能以拒不执行调解而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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