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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一对男女因近亲结婚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22 10:04:49


     本网讯(通讯员 何有财)   部分偏僻地区受旧习俗影响,认为近亲结婚是“亲上加亲,不断亲缘”,好处颇多,其实不然,增加了下一代遗传性疾病发生率,成为“隐性遗传病携带者”,是我国婚姻法禁止情形。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对婚姻效率部分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另行对所生育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捍卫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尊严。

    原告黄某的父亲与被告李某的母亲系亲姐弟关系。由于被根深蒂固的“亲上加亲,不断亲缘”旧思想影响,双方同意将其表兄妹关系的子女黄某与李某组合为一家人,不仅完备了两家人的儿女婚姻大事,更是体现了“亲上加亲”愿望。黄、李二人在双方父母的同意下,双方隐瞒实情于2007年4月27日在巧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6月26日生育小孩小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无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致原告于2011年农历1月外出务工,分居生活一年多。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痛苦婚姻,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巧家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调查核实,原、被告双方确实属于亲表兄妹关系。

    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婚姻自始无效。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宣告无效。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之规定,对本案婚姻效率问题作出“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并且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故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原告方主张的子女抚养问题组织双方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婚生小孩小李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黄某不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黄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的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另行制作调解书。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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