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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充满特殊魅力的舞台
作者:孙晓斌   发布时间:2012-08-21 11:11:04


    前不久,我所在法院为了检验法官的庭审综合能力,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特地举行了一次庭审竞赛活动。作为参赛成员,我有幸在区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司法监督员的观摩注视下主持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普通程序的庭审,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欣慰之余,留给我更多的思索是如何驾驭、组织好庭审这个古老的话题,这看似简单的一门功课,却令我收获了较多的感悟。随想之余,想借此隅和大家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庭前的准备工作好坏是取决庭审是否顺畅的关键。古往今来,成功女神向来都是朝有准备的人投以青睐的明眸。常言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业精于勤毁于随,说的就是台下做大量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庭前准备工作比较繁杂,其基础性工作便是案件事实的查明,这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这项工作一定要做细、做足,不能主观臆断马虎大意放过一丝疑点,否则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足以酿成错案。我主审的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原本是一起很平常的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一直未出具相关责任认定,原因是事故现场是在市区内一有红绿灯交通信号但无监控设备的十字路口的交通路段,事故双方均为小车驾驶者,从交警勘验现场的材料分析,事故的造成是由一方闯红灯而引发的,但因无现场事故视频故无从认定责任。原告举证指认现场是在案发现场附近一丁字路口,原告是南北向行驶,被告为东西向行驶且行驶路线的前方有禁止左拐和直行的交通标志,这就意味着被告驶至十字路口后只能往右拐弯行驶,而通过证据交换,这和被告在交警部门陈述的向左拐弯行驶路线不一致了,这直接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为了查证事故发生事实达到当庭宣判的要求,慎重起见,我们仔细地查阅了交警部门事发现场的照片、示意图,并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从源头抓起,来到真实的案发现场作进一步的勘查,确定了和交警事发当时勘验一致特征的现场,从而走出了原告指认虚假现场意图加重被告责任的误区,起到了开庭前的事实把关作用,为顺利开庭夯实了基础。试想,如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为案发现场的确认各执一词,而法庭对此没有任何庭前准备工作,便会陷入无所适从的茫然境地,既达不到当庭认定的庭审效果,也提高不了办案效率。通过这次庭审,让我更深层次地意识到办案需要的不是走开庭的形式,而是要在庭前明察秋毫,稍有疏忽,便会酿成大相径庭的判决。

    二、培养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法律素养是体现法官驾驭庭审、协调组织能力的保障。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准备工作倾注心血的多少和庭审质量和效果是成正比的。如心中无物作不到成竹在胸便无法熟练驾驭庭审,这便关系到法官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平时养成了拖沓漫不经心、草率马虎的工作心态,孰不知,初学之疾,易而改之,既成之癖,难以改之,一到正式开庭场合由于这种弊病便会使得开庭首尾不能相顾、节奏掌握不准、程序僵滞混淆不清。庭审是去伪存真、明辨是非的摆析所,是提炼争执焦点、引导双方围绕争议问题展示证据、进行辩论的一个公正平台,这就需要主持者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全神贯注仔细听取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解,从中找准矛盾激化点和工作切入点,进而提炼出掌控庭审技巧的精髓,为定纷止争打下腹稿,做到心中有数,适时突破,促成调解。相反,如在台上主持庭审注意力不集中,顾左右而言他,无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发言,到时只会茫然失措,庭审程序出现发言空档、衔接错位的不正常局面,庭审效果可想而知了。

    三、发扬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是确保案件庭审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主持的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被告席上除了事故一方外,还有原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初,原告考虑到事故相对方车辆超出原保险期间后未续保,便依据保险合同起诉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庭审期间,保险公司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要求追加事故相对方作为事故赔偿的被告并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担责。看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涵盖着事故侵权和保险合同两种法律关系。两被告如何担责就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充分遵循成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抒己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集思广益、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在事故发生的经过、起因等关键环节上做文章。庭审中,事故双方均指认是对方闯的红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紧紧抓住主要症结问题步步追问,终使得说谎者不能自圆其说露出破绽。另外,要保证案件庭审质量,就要求审判人员具备基本的良知、人格魅力和一定积淀量的法律素养。这样,庭审方能做到既有条不紊又充满人性司法关怀,让当事人打官司输得明白,输得心服口服,同时通过释法明理,还能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在这个充满独特魅力的舞台上既展示着自己知性、才能的一面,又折射着他们心灵深处人性关怀的朴素而可贵的品质。我深深地感悟到,庭审是收获法官综合素质的庄稼田,是见证法官法律素养的试金石,是检验法官庭前准备工作的炼丹炉,是践行法律真谛进行法制宣传的窗口。我是一名人民法官,我热爱这块为民排忧解难的沃土,更为在这块土壤里做一名默默无闻的耕耘者而感到无比的自豪。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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