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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唐德万等16人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0:15:35


     本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赵立华)   2012年8月1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到彝良县公安局看守所对唐德万等16名被告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德万在2006年以来,与被告人戴某、丁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不务正业,后张某、周某等人相继加入,形成团伙。被告李某与他人出资到赌场放高利贷,替人收账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保证高利贷的收回,李某以向唐德万等人提供经费支持的方式拉拢唐德万团伙,参与其帮人看赌场,放高利贷的犯罪活动。并以其家和戴某家作为据点,统一安排食宿,购买了机制砍刀十余把,为确保成员的身体素质,并在早上背着砍刀统一出操,为树立该团伙的威信及获取非法利益,该团伙先后实施了帮人收账、打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并在2010年10月13日,伙同成员及他人,在昭通火车站外综合批发市场门口公路上栏截到昭通办事的何某兄弟二人和唐某乘坐的微型车,在公路上追砍受害人,致使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德万等1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网罗牢释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长期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被告人唐德万家属虽代其赔偿了一定的民事赔偿款,但不足以在故意杀人中对其从轻处罚;长达51页的判决书记载了团伙成员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法院遂根据16名团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要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唐德万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等7项罪名,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晏正敏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等3项罪名,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以被告人李东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等3项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朱寿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2名被告依法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由部分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部分被告人以量刑过重或其他理由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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