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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借款合同纠纷中看诉讼时效区分问题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2-08-17 09:45:17


    案例:

  张某向邻村的李某借款20000元,用于开饭店。李某将借款借给张某后,张某书面写下借条一张给李某,并约定了1年后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向张某催款,但张某推脱没有钱还,先拖欠一段时间等有钱了再还。一拖又是接近两年时间,李某害怕张某不承认借款事实,遂要求本村委干部到场,找到张某要求其还钱,张某推脱说一个月后在筹钱还给李某。一个月后张某仍不还钱,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钱。张某在法庭上辨称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了,其不在还钱了。那么案例中的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分析: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债权合同,其必然涉及诉讼时效。在我国诉讼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权利人已丧失了胜诉权,除非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超过诉讼时效的2年期限,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如无法律规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在查明诉讼时效确已届满的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分: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了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而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的计算,待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发生阻碍时效继续计算,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导致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意外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导致。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诉讼时效中的任何阶段发生。3、诉讼时效中止对于任何人都有效力,而诉讼时效中断只针对当事人双方有效力。

    因此,本案中的借款没有过诉讼时效。因为张某和李某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协商还款事宜,张某认可借款并承诺了要履行还款义务,且当时有村委干部在场,虽然承诺还款的时间是两年诉讼时效之外,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所以,法院依法应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而张某应当依法偿还借款给李某。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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