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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当事双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08-16 09:44:52


     本网讯(通讯员 姜相恩)   8月12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赔偿原告赵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8787.76元。

    2012年6月10日2时许,王某某驾驶豫PXXX、豫LXXX挂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大广高速濮阳服务区东区准备停车时,赵某某攀爬该车,王某某在明知有人攀爬车辆的情况下,未停车驾车驶离。后有人发现赵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处理,无法查明当时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赵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事故虽然无法查明当时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赵某某受伤的具体原因,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时间、地点是清楚的。对此事故的发生,原告赵某某攀爬机动车辆,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王某某在明知有人攀爬其车辆的情况下,未停车驾车驶离,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双方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据此确定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各承担 50% 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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