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家胜 )
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受理一起巨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伤者向用人单位索赔超百万元,创该院审理同类案件之首。
2011年3月1日,四川省蓬县的女工赵某与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的某木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尚未按规定给赵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2011年3月10日上午九时许,赵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切板机的输送带锟轴卷到围裙,无情的机器将赵某卷入输送带锟轴缝里,造成赵某严重受伤的工伤事故。虽经医院治疗500多天,花费医疗费用34多万元,但周某仍然落下终身残疾,经鉴定,赵某属伤残一级。某木业公司虽然支付了赵某的巨额医疗费用,因木业公司未按规定为赵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赵某工伤待遇问题无法到解决,从而引发诉讼。
职工因工受伤后,产生的巨额费用,一般的用人单位确实很难承受,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是致命的打击。正是考虑到化解这种高风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2010年12月20日又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可以说我国早就把工伤问题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该项工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劳动者缴交工伤保险费用,像交强险一样具有强制性。本来该项制度的实施在交强险之前,但它贯彻实施情况却远远落后于交强险,据了解,劳动者是我国最大的群体,但用人单位真正为劳动者缴交工伤保险费用的寥寥无几,一但发生工伤事故,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