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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起纠纷 二审调解皆欢喜
发布时间:2012-08-07 16:46:27


     本网讯(通讯员王国军 林南南)   从受案到结案,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二审法官魏玉国的主持下终于调解结案。日前,在吉林省四平中院民四庭的主持下,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双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签订调解协议,上诉人工商局自愿补偿上诉人赵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赵某某原系双辽市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即物华楼)职工,该单位于2007年被工商局整体出售给他人。2007年9月,该单位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1997年9月25日晚,赵某某在上班(当晚值班)途中,在吉兴大厦门前路上,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时,被一台无机器盖、无大灯的小四轮拖拉机撞伤,四轮车司机逃逸。赵某某受伤后经多方治疗,耗资20多万元,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赵某某认为单位应当给予其工伤待遇,但工商局认为不构成工伤。2008年9月9日 ,赵某某依法向双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 “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78万余元。

    双辽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某系原工商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职工,于1999年按照市委的文件精神改组为双辽市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工商局与之脱钩。双辽市物华市场物业管理处系独立法人,而原告赵某某不是被告工商局的干部,所以工商局不是适格的主体,故其主张无法支持。鉴于赵某某原系工商局下属企业的职工,现病情严重、家庭困难等原因,工商局应予适当补偿20万元。遂判决:被告双辽市工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赵某某20万元。

    赵某某及工商局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诉。    

    从调解矛盾促和谐的角度出发,四平中院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双方终于同意接受法院调解,但在具体数额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工作一度踯躅不前。合议庭仍不气馁,而是更加积极地做疏导工作,从案件的法律事实、社会效果、公平诚信等多个角度剖析双方的得失、利益的平衡以及调解结案的益处。经过多轮调处,合议庭准确地掌握了当事人的诉讼心理,打消了当事人的疑虑,适时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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