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银)
雇员在建筑工地不慎从七楼跌落摔伤,为赔偿将雇主诉上法庭。承包方与分包方却为受伤雇员赔偿事宜相互推诿。7月19日,在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承包方与分包方连带赔偿赔偿雇员各项损失87750元。
2012年3月十堰市郧西县建筑商刘某某在郧西县夹河镇承包建造一栋砖混结构商品住房,刘某某将该楼主体内外墙粉刷工程以每平方米25元的价格包工包料分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装修资质的秦某,秦某以每天60元工钱雇请吴某某做小工负责泥浆搅拌。2012年7月6日下午18时,吴某某施工时因在屋顶走动不慎从十四米高的七层楼坠落致伤,后经鉴定为肋骨骨折、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髋臼,术后休息13个月,评定为八级伤残。刘某某先行垫付4.1万元医疗费,后吴某某找分包人秦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秦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秦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作为建设工程承包方,未在施工中设置防护栏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且其将房屋粉刷作业分包给明知没有建筑装修资质的秦某施工,因此刘某某存在过错,其应当与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吴某某明知被告秦某无建设装修资质,仍受雇其从事风险性大的高空作业,自身亦未尽注意安全的义务,应认定原告吴某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对自己损失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吴某某自负10%的责任9750元,被告刘某某与秦某承担90%连带赔偿责任8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