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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垃圾短信的规制
作者:张小秀 王爱明   发布时间:2012-08-06 11:35:24


    随着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科技的不断创新,继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被称为“第五媒体”的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而短信业务作为手机增值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年营业额高达几百亿元。但在短信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利用短信进行诈骗、欺诈消费者消费、进行违法买卖、发布非法广告、传播淫秽短信、骚扰他人生活等等无不让手机用户烦心。于是,如何有效的遏制“垃圾短信”这一社会公害,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势在必行解决的问题。

  一、垃圾短信的概述

  垃圾短信,就是凡用户没有定制过的包含有广告、欺骗、色情、诅咒等违法内容以及短时间内连续发送同样内容,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工作和生活的任何信息均为垃圾短信。我国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2、“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3、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4、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5、诅咒型短信,此类短信多以让更多用户转发为目的。不转发的话,就说几日内,某个或某些亲人会有这样那样的灾难。

  二、垃圾短信的危害

  (一) 侵犯公民财产权。垃圾短信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主要发生在财产诈骗型垃圾短信和资费诈骗型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这类短信进行勒索、诈骗从而获得了货币价值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自由权是指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然人有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不受外来约束、限制和妨碍的权利。对发送垃圾短信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这就造成了主观上违背接受者的意志,客观上对其造成骚扰。

  (三)侵犯公民安宁权。垃圾短信的出现,会不同时间的影响着人们的正常休息,有的内容恐怖血腥、低俗,特别是黄色短信,都会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也会侵害手机用户的身心健康。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人格上的损害人格权的损害,同时,也毒化了社会风气。

  (四)容易引发恐慌。由于一些居心叵测、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短信传播不实消息和谣言,在群众中造成大面积恐慌,搅得人心惶惶,由此来破坏社会稳定。

  三、治理垃圾短信的建议

  面对防不胜防的垃圾短信,我在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立法。利用短信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加,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短信市场是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观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电信条例》能对短信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作用,但是短信是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这四部法律或条例不是专门适用短信的法律,因此无法很好的对短信进行专门法律规范。不对垃圾短信进行专门的法律治理,不运用专门法律的预防、教育及惩罚功能,而仅靠运营商的技术,则很难从根本上治理垃圾短信。在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其规定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与电信业相关的条例解释为: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行为,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5000条的“门槛”远远高于大众的预期,相关立法还要强化。因此,我国应加快短信专门立法,在参照日本、英国等国家的立法的前提下,除了规定手机用户不得发送垃圾短信方面的问题外,也要规定运营商有义务进行技术和设备上的完善以监管垃圾短信。

  (二)加强行业的自律。电信、网络公司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相互协调,共同监督。要加大技术投入,对短信息进行充分过滤,对涉及色情、人身攻击内容的短信要立即删除,对情节恶劣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源头上自律来控制企业为了获利的目的,而不顾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信用,从而能够起到遏制垃圾短信的重要作用。对手机制造商而言,需要积极完善手机短信的接收系统,让用户有更多的选择。使手机用户完全有能力像上网一样,只要开通一项功能,就可以过滤短信,收发的短信都是绿色健康的内容。

  (三)推行手机实名制。手机实名制被认为是解决垃圾、不良短信的一种长效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实现对短信业务的可管理、可监督,已在很多国家实行。实践证明,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国家,手机违法犯罪以及出现垃圾短信等现象要比没有实施实名制的国家明显减少。

  (四)加大法律宣传及公民道德素质教育。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习信息安全防面的知识,培养公众对不良短信的免疫力,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依法打击非法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对利用手机短信进行侵权的,要进行曝光,不断提醒人们不传播不良短信,从而有效地消除不良短信生存蔓延的空间。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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