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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务分包合同 因被告不适格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03 11:13: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导致该起诉被驳回。

    2009年9月15日原告韦汉银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立案受理后,因本院在审理韦汉荣诉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以韦汉荣涉嫌犯罪被公安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审理。该案中韦汉银所建工程属韦汉荣向被告承建工程的部分工程,被告要求合并结算,原告要求分别结算,两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韦汉荣涉嫌犯罪一案被撤销后,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决定对本案恢复诉讼,并于2012年4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汉银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韦汉荣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庭审中韦汉银承认其是通过韦汉荣介绍进行施工的,且自己所做工程属于韦汉荣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之内的工程。原告韦汉银通过韦汉荣介绍建设韦汉荣与被告签订合同内的分包工程,应由韦汉荣与被告进行结算,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韦汉银对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我国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所以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因此,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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