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议法官素质
作者:蔡婷   发布时间:2012-08-01 16:56:13


    一、法官素质概念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所具有的,与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官职业实践,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法官应有的精神气质和言谈举止。[夏敏.法官素质的文化内涵[j].中国审判,2006,(7):68]法官素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力量。法官的使命在于维护法律,依法裁断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对法律负责,通过适当裁判来社会实现正义。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望很大一部分都寄寓于法官身上,而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法官行使其使命的能力。可以说法官素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的进程以及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等等重大问题息息相关。

    二、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

    (一)法官素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之所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一道防线。“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规范状态不会自动的转化为社会中的秩序状态,而是必须将其运用于一定的社会中,通过有效实施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付子堂. 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0]虽然法律实施的主体多样化,但不可否认法官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法律实施的主体。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职责和使命就是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以此来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而法官是殿堂中的帝王。”[乔宪志,金长荣. 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定主体,审判权是一种责任重大的权力,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需有高素质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其本身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社会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人们面对的社会现实日新月异,法律只能对社会现实做出一定程度的反应,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滞后性、模糊性和不周延性。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的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或者说普遍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个案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就需要法官通过自身的判断将法律适用于个案。

    (三)司法活动的专门性要求法官具有高素质

    司法活动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司法活动的专门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活动越来越仰赖于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审判作为一种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法律以作出裁判的专门活动,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地专业技巧。高度专业化的法官职业,不仅意味着司法机构的完整和独立,更要求法官具有高于一般的特殊资质,具备在法官职业的行为道德框架内,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特定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坦然面对不断增多、案情迥异的各种纠纷,作出明智公正的裁判。当代高度专业化的司法人员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法官须具备的素质内容

    如前所述,法官的素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那么了解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或者说法官的素质包含哪些内容则成为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前提之一。法官这一职业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法官应具备特别的素质。法官须具备的素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优秀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立场

    司法是上层建筑,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政治素质。[乔宪志,金长荣. 法官素质与能力培训读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一个具有优良政治素质的法官,必须坚持一下政治立场和原则:(1)树立围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是人民法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2)坚持严肃执法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法官居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地位,由于所受理的案件不少涉及经济转轨和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常常是体制性矛盾的反映,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对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莫大关系。因而要求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感悟力,更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观。(3)树立为人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的政治信念。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的优秀品质,来源于牢固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于始终明确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执法这个司法的根本问题。

    第二、崇尚法律的精神,树立虔诚的法律信仰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法律信仰,即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神圣崇敬之感,是对法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王道国,林晓梅. 论法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j].社科纵横,2006,(7):66]法官只有虔诚地信仰法律,才会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人生信念。

    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

    第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法律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李本森,司莉. 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6]具体到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司法审判职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高洪宾.谈法官职业道德之构建[j].人民司法,2008,(3)

    法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法官应当保障司法公正。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②法官应当维护审判独立。要维护法官对外独立,所谓对外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主要避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媒体以及个人的干扰。保持法官对内独立。对内独立包含三项内容: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法官合议组织之间的独立;法官之间的独立。③法官应当提高司法效率。具体来说法官应具有效率意识、应遵守审限、应监督当事人依法及时完成诉讼活动。④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保持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有:法官不得谋取 不正当的利益;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好自己的跟人事务。

    第四、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法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动态研究。只有如此,法官才能妥善地化解因为法律的漏洞、模糊或者是冲突而产生的矛盾,从而根据法律的真正精神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保护,对社会的生活予以指引。一个没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是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的。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要掌握两个层面上的法律理论。第一是法学基础理论,它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程序的价值以及法律与国家、政党、经济、文化等等的关系;第二是专业理论,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理论。

    四、中国法官素质现状

    法官队伍构成复杂,入职门槛低。我国现有法官相当一批人来自转业退伍军人,此外就是来自工人、农民、教师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现在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法院系统招进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员,可是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来说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还是很小。但是在美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当过律师者才能成为法官。而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校,就是说在美国只有研究生层次才能学法。这种专业程度是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无法企及的高度。

    法官管理行政化,忽略了法官的特殊性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法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进而也无法保证处理纠纷的公正性。

    法官政治边缘化,不讲政治。有的法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政治是空的,讲学习是虚的,搞教育是走形式。没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不重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五、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培养一支具有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官队伍。首先,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把“三个代表”思想贯彻到具体工作的实践中。其次,各级法院应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对法官进行政治教育和服务宗旨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再者,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以社会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树立围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审判工作指明方向。另外,法官必须自觉地使自己的言行置于党的领导下,按照党所确定的方向和目标,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混淆国家与党的关系、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应当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端正法官的工作作风。作为执行审判权的法官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应该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2001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坚定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这些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要求法官思想上要具有身份荣誉感,行为上要切实保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程序上要坚持中立超然,观念上要具有现代人权理念。

    (三)严格法官准入制度,通过培训加强法官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法官准入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原则。法院应该公开录用人数、录用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以及录用名单;竞争原则。达到录用条件则予以录用,达不到条件则不予录用, 破除人情关系等因素;择优原则。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一方面定期安排短期集训或安排进入专门的法官学院进行学习。另一方面,仍然要求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或研讨式的学习。对于学习的内容,应当包括知识更新、观念更新和方法更新,同时必须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尽快实现司法独立,为法官行使审判权排除外界压力和干扰。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化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促成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真正地行使其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

    (五)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任职保障,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位法官的职位得不到有效保障,有随时被人任意调离或者免职的危险,他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可能坚持公正执法,忠于法律。我国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换,不得被免职、转换或调整工作,只能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二是物质保障。即法官在职和退休后的物质待遇受到法律保障。如果法官的经济地位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则可能导致法官为物欲所动,产生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司法官实行公务员待遇的同时,建立了审判津贴制度,逐步提高了法官的待遇。但这还不够,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可对法官实行高薪养廉。

    (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我国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法官习惯于事前阅卷、调查事实,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强,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审判公开不落实。首当其冲的是进一步引进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对原有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实行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制度。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促进法官素质建设的落实。

    (七)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实施对法官的有效监督为适应新形势下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现有机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惩戒制度既是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对法官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下面一些措施:坚持各级党组织依法行使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坚持和规范人大对法官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作用;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建设,通过案件评查、监察机构和审判监督部门对法官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良好的法官素质是建设中国优秀法官队伍的基石,只有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法官的权威,才能深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当代的法官必须积极投身司法改革,加强学习,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优秀的法官,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