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域外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美国的网络法
作者:张卫   发布时间:2012-07-31 16:13:05


    美国是Internet的起源地,也是Internet的最大用户,自然所反映的出来的法律问题在世界上也首当其冲。近年来有关网络的案例不断发生,美国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律师都在关注网络法律问题,产生出大量的法律研究论著,形成了一股网络法研究热潮。

  网络法,是指与网络有关的法律, 起初被人们称为“law of Internet”、“law in cyberspace”“law of Net ”、“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and law”,近年来随着网络研究的深入,索性创造一个新名词,使用较为固定的叫法 “Internetlaw”、 “Onlinlaw”或者“Cyberlaw”。不论网络法的称谓如何,网络法不是一个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产生出的新的部门法,它只是现有法律在网络空间上的新的集合。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来都注重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不是首先去讨论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从美国目前的研究状况看,还没有哪一部论著给网络法下定义,多数研究是从网络法的内容入手,重在解决网络上发生的实际问题。

  美国网络法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大方面: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是讨论有关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出口管制、网络商务规则。尤其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网上交易纳税及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等。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立了电子商务的五个原则:1、私人企业应居网络的领导地位,政府尽可能组织企业自律。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网络应该发展成为以市场导向为主的产业,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新规范、官僚程序及税收与关税。3、如果政府必须参与,其目的必须在于支持与实施一种可预测的、极少的、一致而简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4、政府必须承认网络的特殊本质。因特网的爆炸性成功,归因于他分权化特性,没有中央主管机关,以及由下而上的管理的传统。过去60年以来所制定的关于通讯、广播、电视的管理框架已不适应于网络环境政府应重新审查及修改可能妨碍电子商务的现行法律与规范。5、电子商务的推动应以全球为基础。支持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框架应该是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可预测的结果。这种结果与特定的买方或卖方所处的管辖地是无关的。

  信息安全涉及到数字签字的形式与法律效力;电子记录、法律对信息安全传输的保障。在目前尚无一种有效手段来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情况下,网络安全要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管理来实现。

  美国1995年的白皮书是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一切讨论和司法建议皆基于此。以版权问题最为突出,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temporary copies)、网络上文件的传输(digital transmissions)、数字出版发行(digitle publication);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针对1996年WIPO的新的版权条约,美国作出了积极的反映,1998年“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基本上适应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与邻接权条约,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在适用现有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避风港”或“安全港”责任,著作权的保护期也提高到70年。在商标的反淡化、域名问题、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也制定出一系列法规。

  此外,有关言论自由、个人隐私、网络上的反垄断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网络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网络信息的技术保护体系方面也是网络法的研究重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