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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将户主耕地盖房被判赔偿4.5万
发布时间:2012-07-31 13:49: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晓培)
农村建房必须取得相关的手续才可开工建设,依照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可改变土地用途。但巩义市村民张旭光在未经对方全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人交换耕地用以建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2012年7月31日,河南省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张旭光赔偿其所占土地的承包者李大宽4.5万元。
现年46岁的李大宽为巩义市西村镇人,在1998年9月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李大宽代表包括其父母、姐妹、妻子在内的一家六口与村委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三块共2.97亩,承包期为30年。由于李大宽没有与自己的父母一起生活,因此其承包的耕地分开耕种。2004年6月,同村张旭光家想要建房,需要占用当时由李大宽的父母耕种的那块耕地。后经本村一人说和,李大宽的父亲李新军同意张旭光占用其耕地用以建房,后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换地协议,约定张旭光将其一块耕地换给李新军耕种,并于当天支付给李新军8000元,用于赔偿因建房造成的粮食减产损失。之后,张旭光在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房,2004年8月房子主体建成。期间,李大宽前往阻挡,但张旭光说自己已与所占耕地的实际耕种者李新军签订了换房协议,且该协议已在村委备案,于是便置李大宽的阻挡于不顾。 李大宽认为虽然被占耕地的实际耕种人是其父亲李新军,但这块地是其家庭承包的,自己也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加之张旭光换给自家的地比较偏远,面积仅相当于其房屋所占用地,但本属于自家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已经因张旭光建房而被毁,无法继续耕种。因此,李大宽多次找张旭光协商此事,但张旭光坚持认为自己已对李新军进行了补偿,村委也承认了他们双方之间的换地协议,李大宽这是在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李大宽于2011年起诉至巩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旭光拆除在其承包耕地上所建的房屋,赔偿承包期内耕地年产量等损失共计12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旭光在占用原告李大宽家庭承包土地上现已建起住房,本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但因该土地已被造成永久性损害,难以恢复原状,故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李大宽所受实际损失和前期张旭光已向李新军支付赔偿8000元,以及李新军及其妻子不主张赔偿权利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旭光赔偿原告李大宽损失45000元。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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