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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语言传递正义
——刑事法官庭审语言实证研究 作者:夏祖悦 发布时间:2012-07-24 15:33:31
刑事审判是关乎人对公民生命、自由和名誉的剥夺的法律裁判,在刑事审判庭审过程中,法官庭审语言的运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直观感受,甚至影响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说刑事法官的两大使命是惩罚与宽容,那么刑事法官庭审语言则是在惩罚与宽容之间的纽带,一端连着惩罚(公诉人所想),一端连着宽容(被告人所思),而如何把握惩罚与宽容的量度,则全靠庭审语言的驱动,使惩罚与宽容的尺度暴露无遗。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却未对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引起应有的重视。
一、关注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必要性 当前,公众对法院刑事审判的评价与法院的自我评价存在异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但民众仍认为法院与公诉机关沆瀣一气,对被告人作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市井流传“有钱钱挡,无钱命挡”的言论, 用以评价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认识不足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我们刑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发出声音,让被告人及旁听群众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语言的魅力是无敌的,很多时候一个词语,一个音调,却足以反映发声者的内心意识。而刑事审判法官的一词一句更多的展示着其对案件的认识,承载着公平与正义的内涵。 俗语有云“无风不起浪”,当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发出了质疑的声音时,我们对自己的工作作出相应的反省是必要的。庭审公开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向民众展示法律,而民众认为法院没有公平的展示法律,其最直接的感知则是来源于我们刑事审判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由此可见,我们的刑事法官在庭审中运用语言展示法律的方式方法是存有问题的,给民众留下不公正的印象。 二、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现实困境 为了系统的剖析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现实困境,笔者试图将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分为程序性话语和实体性话语。并选取刑事庭审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庭审笔录(侧重选取刑事庭审法官不规范的笔录)展开实证分析。 (一)灼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话语 程序性话语指的是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 ,包括庭审前(身份)及相关情况的审查的问话和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话。这些行为是为程序正义的目的服务的,其侧重于赋予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为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的程序话语错位,不仅没有依法维护被告人诉讼权益,而且有损法官公平公正的形象。具体问题如下: 1.程序语言不到位 为充分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庭审中,法官的程序性话语是非常多的,但由于这些话很程式化、机械化,枯燥、单调、乏味、重复,费时,因此在刑事诉讼庭审中,部分法官偷工减料,把程序视为过场,程序性语言不到位。 案例一 审判长:现在开庭。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回避权…;二、辩护权…。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你们要求回避吗? 被告人:均答不要求(大声)。 从上面得案例中不难发现,审判长的做法是很不妥当、很不严肃的,把本来很威严的刑事审判弄得很滑稽(读者不妨想象一下众多被告一起回答的情景:有的高声,有的低声,有的先回答,有的后回答,有的可能听清楚了,有的可能没听清楚)。法的语言的魅力在于与法的血肉联系,程序话语的价值在于与程序法的水乳交融, 赋予被告人权力的话必须问到位。它关系到程序和程序的正义问题,关系到随后进行的审理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因此为图省事,追求效率,而采取“一问问到所有人”的这种“技巧”是不可取的。 2.程序话语不说明白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尽管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不少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仍然很低,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是从小缺乏教育、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社会工作能力的公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告人甚至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他们根本不懂法律,更不熟悉法律程序。而我们部分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在向被告人告知相关权利时,习惯性的运用法言法语,没有把法律语言做通俗的解释。从而造成被告人及民众的不理解。 案例二 审判长:被告人,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某某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你是让我出去吗?(茫然) 审判长:就是你有申请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沉默。 审判长:你没必要申请回避啊。你还有享有辩护权… 从上面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审判长在告知被告人回避权时,显然是就回避权解释回避权,没有将回避权解释成通俗的语言,被告人的回答也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语言措辞不得体 语言在长期的使用当中,不仅形成了指涉意义,还形成了褒贬意义,语体意义。 而在庭审中,法官的的说话措辞更是容易流露出法官的感情色彩,如果法官措辞不得体不仅容易有损法官的形象,也易使被告人产生“法官不公正”的想法。 案例三 辩护人:审判长,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某某盗窃的时间段内正好跟其妻子在一起,我们现在申请被告人的妻子到庭作证。 审判长:把被告人的老婆带上来。(法庭一片哗然) 很显然,审判长的那句“把被告人的老婆带上来”的话语是极为不恰当的。“老婆”这样的口头语出现在刑事审判中显得不庄重,而且在我们的语言意识中,“带上来”是具有贬义的,这样不仅是让被告人认为法官对其存有偏见,更是对证人的不尊重和侮辱。可见,其所产生的后果的是很糟的。 4.语言不符合程序规定 孟德斯鸠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 因此法官的语言必须符合程序的规定,尤其是在视程序公正为生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语言的合程序性显得尤为重要。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法官往往无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随心所欲的组织庭审语言和发表庭审观点,这样不仅有违程序公正,而且违法。 案例四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我以审判长的身份对本案综合发表几点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该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案例中的审判长在没有经合议庭评议的情况下,匆匆发表其自己的意见,无视审判组织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5.突如其来的打断性话语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打断他人的发言是很常见的,这些打断性话语中,有些打断是为了使庭审严谨或者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但很多打断则是出于某种不恰当的目的(如节省庭审时间、偏向性制止某人发言等),而阻断被告人和律师的发言权,使其无法充分表观点。 案例五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 辩护人:我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某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不足,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判长:提醒辩护人一下,证据方面的意见在质证时已经发表,不要再说了,针对你的法律意见进行辩论。 辩护人:好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刚才在质证时,我们已经就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说明了理由。公诉人出的被告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判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简明扼要啊。 案例中的辩护人的辩护词可能确实不够简洁、不太清晰,但关于讲话“简洁”的要求,审判人员应该在开始辩论之前就提出,提醒或者强调发言人不要重复。在途中,突然多次要求发言人“简洁”,让发言人措手不及,显然不恰当,这样不仅使有关问题无法再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说明和澄清,更是给被告人及社会民众留下了法官偏袒公诉人的口实。 (二)折损天平的实体性话语 法律、法院的标志和象征是天平,天平代表着公正,不偏不倚。但这个标志不能只是挂在法院的墙上,而应该烙印在法官的心里。在刑事审判中,坐在前面对着法官的不是罪犯,是被告人,是诉讼主体,是当事人;坐在两边的控辩双方是平等的,不应厚此薄彼,亲此疏彼。但是,我们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或许是出于对公诉人的过分信任,或者是因为自身语言能力的缺失,往往在庭审语言中进行实体性问话时,处处将天平折向公诉人,有些甚至使被告人当庭对法官的公正审判绝望。 具体问题如下: 1.有罪预设式的实体性问话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任何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合法的程序审理以后,才能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的审判人员存有“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很多带有“有罪推定”语义的词语和表达方式频频出现在我们的刑事庭审中。 案例六 审判长:你就围绕《起诉书》指控你的事实向法庭交代问题。 被告人:嗯。 又如:案例七 审判长:被告人某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 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那个不是我干的。 审判长:不是你干的是谁干的,你就说一下这个问题。 从上面的两则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带有严重的有罪预设的思想。其实,在我国的语言环境下,谁都知道“交代”意味着什么,要求被告人“交代”本身就已然认定被告人是有问题了。尤其是材料七中,要求被告人陈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是离谱,首先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完全有可能是冤假的,其实就算是事实也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这完全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体现的“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这无疑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审判,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这显然是欠妥当的。 2.情绪化的实体性问话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这是作为一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只有在情绪冷静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但目前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容易被卷入案情中,进而呈现出情绪化的语言表达,甚至有时候出现法官与被告人争锋相对的尴尬局面。 案例八 审判长:你先后骗过多少个女子,骗了多少钱? 被告人:我没有骗,她们是跟我谈恋爱。 审判长:你继续骗,你还骗法官是吧!(激动) 被告人:那我无话可说。 案例九 审判长:你是怎么虐待你妻子的。 被告人:我就是用热水烫她的身体,把她吊起来,我没用刀砍她。 审判长:啊,你还狡辩啊,你还是人吗,你简直是畜生不如,…。(声音很激动) 很显然,案例中的法官已经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了审判中。刑事案件中,确实有很伤天害理的案情,也有很多令人生厌的被告人。但作为一名法官而言,保持冷静,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法定的义务。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审判中,不仅给被告人留下了不公平的印象,也不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3.威胁式实体性话语 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审判人员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审判时间,使用威胁式的话语来堵住被告人的嘴的的审判方式,已然是很多审判人员的家常便饭,尤其是很多法官拿态度问题来威胁被告人的情形时常发生。 案例十 审判长:被告人某某,你动手打了被害人吗? 被告人:我没有。 审判长:你有没有携带刀具? 被告人:我没有参与聚众斗殴。 审判长:被告人某某,我提醒你啊,你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直接影响到你得量刑。你自己考虑清楚再回答。 审判长:你参与了聚众斗殴吗 被告人:我去看了(无奈)。 案例中,由于被告人作出了法官不满意的回答(也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不认罪”),法官便以“认罪态度”影响量刑来威胁被告人。这不仅陷入了“有罪推定”的错误思维,也剥夺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辩解的权利,同时也促使部分被告人为了取得法官的从轻处罚,而不敢说出自己的实情,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冤假错案滋生。 三、现实困境的缘由之思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微观方面的缘由是显而易见的,前文所指出的刑事审判庭审中法官语言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正是刑事法官庭审语言存在问题的最直接的原因。俗语有云“治标容易,治本难”,因此,笔者试图对隐藏在表证背后的宏观脉相进行诊断,以求探求刑事法官庭审语言所存问题的深层病因。 (一)职权主义的思维模式根深蒂固 在传统的的审判方式中,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纠问式,法官大包大揽,既要履行程序职责,又要调查案情事实,履行追究犯罪的职责,从而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习惯。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和实行了对抗制(实体与程序并重)审判方式,但很多刑事法官却仍然没有走出“有罪预设”、“职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式,往往将刑事审判程序视为走过场,不注意庭审语言的庄重性、准确性、公平性、合法性等等。严重困扰着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公平、公正。 (二)司法监督缺位、业务指导失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大等部门的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相关机关的权利。但人大等部门在对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监督时,往往集中在法院办案效率、是否有错案冤案等实体性的问题上,而忽视了对刑事审判庭审程序的监督,而对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性监督更是缺位。 同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时,亦往往注重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等实体性问题的指导,而乏于对庭审程序的指导。从而即使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庭审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也往往是一筹莫展、无所适从。 (三)法官培训机会少,培训课程单一 近年来,最高法院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有了很大的加强,但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尤其是基层无职称无领导职务的一线法官,其培训的机会少之又少。 单位:次 某基层法院各个职级的审判人员五年以来的平均培训次数图 单位:件 某基层法院各个职级的审判人员年均办案数量图 从以上两组数据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办案较少,处在领导岗位的审判人员培训的次数较多,而办案较多,无领导职务的一线审判人员的培训次数较少。大量的培训机会被处在领导岗位的审判人员占据,而真正处在办案一线的审判员培训机会极少,很难使业务水平得到有力提升。其实很多情况下,刑事法官在庭审中一些不恰当的语言往往是尤其自身语言表达能力的不足而造成,而这种语言表达能力恰恰需要通过专业的系统的学习才能弥补。 同时,培训课程单一,且偏向于实体法律的培训,而忽视了相关程序法律的课程设置。从而使法官在庭审程序中的实践技能偏低。 (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质效难两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社会经济逐步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的的数据急剧上升。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非常突出,很多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时间,在庭审程序中偷工减料,马虎了事,对自己的庭审语言不注意、不规范。 四、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进路 在对刑事法官庭审语言进行了一番近乎啰嗦的问题探析与缘由之思后,为问题的解读寻找进路,是摆在笔者面前的又一问题。当把刑事法官庭审语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之后,读者定然已经明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在语言上应该注意些什么,再从语言技巧的微观角度探求规范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进路显然已无必要。因此笔者试图从影响我们语言表达的宏观视角设计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进路。 (一)建立刑事审判庭审动态监督指导机制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官在刑事庭审中的绝对主导权,刑事法官在庭审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词语都展示着天平的倾向。要想使法官的庭审语言始终徘徊在天平的中端,展示出法官公平公正的形象,加强对刑事法官庭审程序的监督,是治本之策。 1.建立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等部门对刑事审判庭审程序的动态监督指导制度 由人大、政协等部门牵头,建立刑事审判庭审程序动态监督小组,不定期的对辖区内观摩刑事审判庭审。将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规范性作为动态监督的主要目标之一,并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法院,要求及时作出相应的整改。同时,上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时,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庭审程序规范性的指导力度,为下级法院的庭审程序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完善刑事审判绩效考核机制 完善刑事审判考核机制,首先要改变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审判考核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这三方面的基本价值导向。将刑事审判庭审程序的规范性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刑事审判庭审语言的规范性作为绩效考核的考核点。并逐步推行动态考核机制,适时对刑事法官的庭审能力进行考评。 (二)建立特色化的法官培训模式 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有规范的司法行为 、高超的语言水平。而法官的必备素质并非天生的,必须通过严格的培训和长期的司法实践锻炼培养。尤其是刑事审判中法官的庭审语言,因其语言环境的特殊性、语言功效的敏感性,只有经过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培训才能使法官的庭审语言水平得到提高。 1.加强审判理念的培训 审判理念对具体的审判行为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历史的原因,部分法官“重实体、轻程序”审判理念根深蒂固。要想改变这种状态,并需加大对法官审判理念的培训力度,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判理念。 2.开设刑事审判庭审语言专项培训 从以往的法官培训课程来看,法官的培训往往集中在审判理念、廉政建设、法律的理解与运用等方面。而刑事审判法官的庭审语言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能确被忽视。因此,必须开设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专项培训课程,以弥补法官培训中专业技能培训的不足。由于语言学习的特殊性,庭审语言的专项培训必须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部分。在理论指导下实践,在实践中内化理论。 3.制定法官培训非领导化制度 将法官培训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办案数量多的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等一线办案法官。防止处在领导岗位且不办案的法官占据大量的培训机会。 (三)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的步伐,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安多人少的矛盾日益严重。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开展严谨、细致的刑事审判工作是苛刻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对提高审判质效、规范刑事审判庭审语言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法官肩负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如何用有效的语言把程序法意义上的公平变为社会舆论认可的公平。如何用语言传递公平、正义,既是社会民众向刑事法官抛出的一项新问题,也是对法官素养和智慧的考验。此文中对刑事法官庭审语言的问题总结不尽全面,原因分析亦不具体,而完善进路亦存有诸多瑕疵,但希望此文能其抛砖引玉之效,唤起更多的人关注刑事法官的庭审语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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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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