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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作者:张欣广 谢廷选   发布时间:2012-07-09 11:25:29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人民性是司法权力的重要属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司法权力民主运作的重要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但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身份的限定背离了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大众化的初衷,导致陪审员不具有代表性。

    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党政领导和公职人员在选定的陪审员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以我院选任的36名陪审员为例,党政公务员14人,占38.9%,县乡政府二级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3人,占36.1%,两项合计27人,占全部陪审员的75 %。教师、医生8人,占22.2%。企业从业人员仅1人,占2.8%。政府工作人员往往利用行政管理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司法权力的运作。

    二是从陪审员的户籍看,具有城镇户口的33人,占全部陪审员的91.7%;我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85%。谁来代表和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三是按照我国目前的教育水平和层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上的公民毕竟是少数,《决定》对文化水平的界定几乎将所有的农村居民排除在陪审员的遴选之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又体现在何处?

    我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一是降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门槛。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庭审最低要求的读写、表达和思考能力,年满18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成为陪审员。二是排除拥有党政领导身份的公职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完善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增加陪审员的数量。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由人民法院随机抽取提请人大常委会确定正式的陪审员,数额应是在职法官人数的3倍。同时,参加庭审陪审员的选择也应随机确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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