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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应引起社会关注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2-07-05 10:08:29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两后生”(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又不愿再复读的学生)或“80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说,“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的农民工,目前,这批人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有1亿人。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更是吸引了众多农民工前去务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深入地进行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九成以上在26岁以下;八成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幼年时期被留守农村无人看管,近六成属于“盲目流入城市犯罪”……近日在广州大学举办召开的“全国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镇”学术研讨会上,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建社披露了基于广东三大监狱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调查的最新数据。据悉,如今“第一代”农民工随着年龄老化逐渐回到农村,“新生代”农民工成为新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部分。由于没有多少农业生产技能,更没有多少回到农村的愿望,新生代农民工既融入不了城市,又退不回农村,不少人宁进监狱不肯回农村。

    一、新生代农工的现状。

    人民网曾经发表文章:《如何为他们修缮“人生护栏”》, “如何为他们修缮“人生护栏””,文章指出“贫穷绝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他们灰色人生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与自身好逸恶劳有关;他们的违法行为,理当受到法律严惩。不过,当个体事件有了向群体现象扩散的趋势,尤其是,当“打工苦,打工累,不如混混黑社会”这类黑白颠倒的价值观渐成温江村年轻人中流传的顺口溜、当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案件约占到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1/3时,社会管理者应特别警惕“温江村现象”的生长蔓延。”

    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因此常涉入侵财型案件。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情况统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最新出炉的调研显示,今年1月至10月,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达413人,占全部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9%,而这个数字相比较2009年同期增加了60.7%。2009年至2011年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新生代农民犯罪案件32宗41人,未成年人共23人。该数字使我们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已经十分严峻。其中经济型犯罪比重罪大,多为两抢一盗案件。团伙犯罪明显, 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从作案形式看, “新生代农民工”团伙犯罪明显。他们单独作案的不足三分之一,其余的均为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显然, 他们团伙作案远远超过单独作案。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原因及分析

    第一,在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人员中,初高中文化的人员较多。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导致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到了城市以后开始碰撞和接受多元的价值观念。消费欲望有余而收入不足的矛盾,使他们在物欲主义面前出现消费价值的认同紊乱,与市场的活跃、消费品的丰富相对,他们却因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的减少、竞争的加剧或其他社会刺激而无法自由享受消费生活,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产生希望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意愿。除法律知识有限、职业技能较低、异地社区矫正较难实现等因素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较为高发外,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生活也是原因之一。“由于户籍限制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新生代农民工常被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无法享受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很少有农民单独出来打工的,聚在一起往往的都是同村、同乡、同县人。我国农民工带有明显的经济性、亲缘性和选择性。他们是以经济利益趋向为主导的迁移性人群,其离乡外出主要是为了务工谋利,以改善自身和后代的生活境况且外出群体往往是以亲戚、朋友和同乡为联系纽带的人群,互相之间带有较大的社会关联性,带有整体的群体特性。这样,很多情况下,如果这些人预谋犯罪并怂恿同乡参加,基于同乡的关系信任,往往会促成他们的共同犯罪。因此,同乡人引诱的犯罪也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法律调控手段不力也是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目前,我国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社会矛盾的调控更多地依靠司法部门,而现实中法律调控机构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社会大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第四,共同文化的缺失加剧了犯罪的进程。当新生代农民工入城之后,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的摩擦也更多了,新生代农民工很难融入到当地的文化生活当中去。与二等公民的区分相似,农民工被视为城市第三世界,在承受城市排斥与歧视的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主流群体的不良印象也在加深,并且以一种不满情绪和报复行为宣泄出来。文化冲突将直接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具体表现出来就是犯罪。

    四、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针对这些问题实行相应的对策。

    第一,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民工犯罪预防体系奠定理论基础。不能孤立地就农民工犯罪现象而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要加强综合性研究,把农民工犯罪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中进行宏观的考察和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预防农民工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工自身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犯罪的实证研究,只有真正把握这类犯罪的规律,才能做到准确认识和合理预防农民工犯罪。

    第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政府引导就业机制和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德国学者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观点。预防农民工犯罪的治本之举应当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着眼。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构造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减少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农村身份的限制性规定等。其次,政府要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实行宏观调控和合理引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目和无序流动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统计和发布用人信息,有意识的积极引导和

    第三,帮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免费对那些缺乏专业技能以及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第四,要对进城尚未找到工作的和失业的农民工,政府要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补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做到“衣食足而知荣辱”,从而减少农民工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诱因。

    第五,要大力表扬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做出的重大贡献,大力宣扬农民工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故意歪曲和丑化农民工的宣传报道,有意识的从消极的防范、惩治农民工犯罪向尊重他们的人格、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转变。

    就目前农民工的高发案率出发,应当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对策,有效遏制农民工犯罪现象。解决和遏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工正常融入社会都市生活。此外,还要因积极帮助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让我们新生代的农民工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扮演着现代文明创造者的新主人翁形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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