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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案件的调研
——以奉新县人民法院为例 作者:罗贵成 发布时间:2012-07-03 18:40:03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最易激化社会矛盾。笔者对奉新法院2009年以来涉执信访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梳理,总共涉执信访案件18件。下面笔者就奉新法院涉执信访案件特点做一简单分析,并剖析其中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参考意见。
一、涉执信访案件基本特点 一是涉执信访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买卖合同案件。笔者涉执信访的18件案件中其中: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有10件、婚姻家庭案件(婚姻纠纷、抚养纠纷与继承纠纷)有4件、买卖合同纠纷有3件、其他纠纷1件,分别占总涉执信访案件数的55.6%、22.2%、16.7%、6%。 二是当事人信访渠道多样化,但以向县有关部门及县法院信访为主。笔者涉执信访的18件案件中,当事人向县有关部门及县法院信访案件有15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83.3%;当事人到市级有关部门及市中院信访案件有4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22.2%;当事人到省级有关部门及省高院信访的案件有1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6%。 三是涉执信访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笔者涉执信访的18件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最高申请执行标的近50万,最低的申请执行标也有6万多。 四是涉执信访案件中重复访、无理缠访所占比重较高。笔者涉执信访的18件案件中,重复访、无理缠访的案件有8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44.4%;通过信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有5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27.8%;通过信访执行完毕(包括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有2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11.1%。 二、涉执信访案件的成因 通过对笔者涉执信访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申请执行人在认识上存在重大误区。申请执行人在认识上有误区,认为拿到了胜诉法律文书就认为领到了保险卡,认为执行只是法院的事,只要坐在家里等着拿钱就行了,所以根本没有配合法院执行,待到没有执行到位时就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将案件执行不能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法院,甚至还有一部分信访人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认为只要信访会给法院施压就能执行到位,于是极容易导致重复访、无理缠访的现象。 2、申请执行人缺乏风险和举证意识。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让缺失诚信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就已经转移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信访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状况及线索,一旦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将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归咎到法院和执行人员身上,从而滥用信访权利,信“访”不信“法”。 3、被执行人反规避执行日益隐蔽。由于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公民的诚信度尤为欠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机关难求”一直是执行的瓶颈。被执行人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院执行,主要表现有:通过签订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以家庭共有财产经营或投资,规避执行;与他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他人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有些被执行人为了达到影响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采取多次上访的手段,迫使法院相关部门对案件反复审查,以此来拖延执行或借机转移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二)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 少数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方法不当、释明、告知工作不到位、执行的公开性不够。少数执行人员只考虑如何结案,不关心当事人实际权利的保护,执行工作方法简单,执行调查不深入。执行中说理不强,教育不细致,接手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文字、图片记录,不能说服当事人,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当执行不能时,也因未能充分说明案件中止、程序终结原因、恢复执行的条件等。不主动详细回答权利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使权利人容易产生了猜疑与误解。这些都容易导致与当事人关系紧张,从而易引起信访。 (三)客观方面的原因 案件本身存在“执行难”或执行不能。奉新县是个林业大县,城镇化水平不高,居民人均收入不高,在涉执信访的1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有4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22.2%;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实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6件,占总涉执信访案件的33.3%,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即使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申请人的权利仍然不能实现,因此,容易导致申请人得不到执行而不断上访。 三、减少涉执信访的建议 根据对奉新法院涉执信访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原因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减少基层法院涉执信访案件有所帮助。 1、要建立国家执行联合机制。涉执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建立国家执行联合机制,需要公安、工商、银行、房地产管理、税务等部门的积极协助,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其进行工商登记、贷款、投资等方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2、建立并完善全社会范围内的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并且该系统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能够完全共享,减少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的可能。要让被执行人感觉到失信行为寸步难行,让不守信用者受到全社会严厉的制裁。 3、加大对申请执行人法律释明的力度。“执行难”是社会顽疾,但是当事人未必都完全予以理解,就需要特别对于那些不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加大法律释明的力度,耐心细致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解释工作,主动、详细回答权利人咨询的法律问题,避免权利人产生了猜疑、误解而引发信访。 4、做好重点案件管理工作,切实掌握好信访苗头。针对笔者涉执信访案件中机动车肇事案件占比例较高的客观现实,要把这类案件作为重点监管案件,强化对这类案件的执行程序意识,对这类执行期限较长的,承办人要及时汇报办理情况、未执行原因,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要其及时掌握执行进展并积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分析其有无信访可能,对于当事人情绪激动的以及有其他复杂情况的要主动报告,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做好应对工作。 5、加强执行工作的公开,促进执行公正。加大执行公开的程度,不但要让当事人知道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还要让当事人看到法院为案件执行所付出的努力,以公开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减少信访,同时要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正确客观地看待执行结果。 6、提升执行队伍素质,改善工作作风。要通过各种措施譬如培训等提高执行队伍的综合素质,特别要培养他们的程序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与教育,改进工作作风,耐心细致地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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