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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 赡养费也该给
作者:刘娜 蔡笑   发布时间:2012-06-19 15:17:43


    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的儿子渐渐疏远了与父亲的关系。但随着父亲年龄的增长,退休金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无奈之下,花甲之年的老张将而立之年的小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独生子小张每月向其给付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老张诉称,小张是他的独生儿子,2011年他和妻子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海淀区的一套两居房屋由前妻居住使用,他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因此,离婚后他只能在外租房居住。考虑到他每个月的退休金只有2300元,而房租一项开支就需要2000元,他无力再支付生活费及医药费的情况,他要求儿子小张每个月给付他赡养费1000元,并对他尽一定的赡养义务,多关心他一些。

  对于父亲的起诉,小张表示,2011年父母的离婚,是父亲老张的过错所致,现在自己和母亲一起生活,故出于对母亲感情上的考虑不能经常去探望父亲。自己现在虽然有一份工作,但是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好月收入有限,再加上近期才刚刚有了孩子,日常花销极大,所以自己可以承担父亲一部分的赡养费,但1000元每月的赡养费确实超出了自己的经济能力。

  庭审中,小张出示了自己所在公司的资产损益表、负债表,自己的月收入证明,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面对小张的实际情况,老张表示可以体谅,但是坚持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老张接受了小张的调解方案,小张每月向老张支付赡养费300元。

  法官提示:

  他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额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无论父母离婚与否,子女都应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外,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从双方的实际生活困难及经济收入水平出发,综合予以考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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