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 王海剑喊冤母亲双手掩面
发布时间:2012-06-14 11:03:36


    6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正式开庭。合议庭由湖北省高级法院刑一庭法官组成。

  在法警的押解下,王海剑步入法庭,并向坐在旁听席上的父母喊道:“爸妈,我是冤枉的,我不是主犯。”

  “我们知道你是冤枉的。”母亲对着王海剑喊道,随即用双手捂住双眼。

  随后,王伟、王安安也被带入法庭。《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王伟、王安安身上穿的仍然是蓝色马甲,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海剑则穿着红色马甲、戴着手链脚镣。

  持续2小时40分钟的庭审,控辩双方围绕王海剑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及三人的定罪量刑等焦点展开辩论。

  庭审中,王海剑的父亲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但被当庭驳回。

    主犯坚称自己是过失犯罪

  在一审庭审中,王海剑曾自称本想关掉炸弹起爆器但因为手抖而误按下开关。坚称自己是过失犯罪,是王海剑的上诉理由之一。

  庭审中,在回答其辩护律师提问时,王海剑称,自己确实是误按,当时条件不合适,爆炸物的有效半径只有4米,当时运钞车停在4米之外,根本炸不到,自己没必要冒险。

  对此,支持出庭公诉的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向王海剑提出两个问题:既然说是不想按下起爆器,为什么当时不离开现场?不去按起爆器不就没有问题了么?

  就公诉人提出的问题,王海剑在庭审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称,打开起爆器保险后,只有两种方法能够避免爆炸,一是拆掉炸弹,一是关上保险;打开保险后,起爆器处于待机状态,很容易受到周围汽车频率的影响;“如果离开现场了,干扰来了,也会引爆,那不是吃力不讨好,我何必要那样做”。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实施爆炸时,王海剑是唯一参与者和直接见证人,是引爆过程的唯一知情人,公诉人关于王海剑是故意按下起爆器的结论是基于揣测,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如果仅凭王海剑前期做了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就推断其不可能终止犯罪,就会形成犯意很强的犯罪是不可能终止的错误逻辑,从法律严格意义上讲,该结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提起上诉时,王海剑还曾提出,自己并没有想伤人,并采取了诸如取走10斤炸药、只用塑料袋包裹炸药等行为来减少炸药的威力,并说有视频资料记录了自己取走炸药的情形。

  公诉人认为,案发前,王海剑等人在测试时使用的最大剂量为1斤左右,都足以产生把石头炸碎的能量,剩下的5斤炸药威力可想而知。

  公诉人还引用了一位证人的证言,称王海剑曾对这位证人讲1斤左右的炸药可以炸掉其20平米的店面,把一棵碗口粗的树炸掉一大块。

  王海剑申请发言,称公诉人所引证人的证词,是自己当时给这位证人吹牛时说的;至于树,只是炸掉了一块树皮,现在树还在,可以到现场查看。

    申请精神病鉴定被驳回

  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宣读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申请。该申请由王海剑父亲提出,其请求对王海剑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王海剑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王海剑父亲称,儿子原本生性善良,胆小怕事,一向遵纪守法、热爱生命,但在实施犯罪前夕,王海剑突然性情大变,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变得匪夷所思;对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亲朋好友和所有熟悉他的人都不能相信是由其所为。这种种行为表明,王海剑可能存在精神疾病。

  王海剑父亲在申请书中称,1995年,王海剑的外公因严重的抑郁症先后两次服毒,最终自杀身亡;王海剑母亲一方的亲属也有多人因精神疾病自杀;王海剑曾于2010年7月遭遇严重车祸,并在事故中当场昏厥,脑袋受到严重冲击;王海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归案后,明显表现出“情感高涨、言语动作增多”躁狂性精神疾病表征。

  在听完申请宣读后,审判长问辩护律师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得到否定回答。

  申请精神病鉴定,也是王海剑提交的上诉理由之一。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曾问王海剑对此上诉理由是否坚持,他回答称坚持,但顿了一下之后,又说“不过,我没有精神病”。

  对于精神病鉴定申请,公诉机关称没有必要做鉴定,并给出如下理由:王海剑本人否认存在精神疾病;虽然提出称亲属存在精神病史,但未向法庭提出精神病的病历或相应的鉴定结论;纵观全案,从王海剑从网上学习制造炸药、策划爆炸抢劫、实施后驾车逃离并砸毁摩托车以逃避侦查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作案动机明确,自我保护意识强,不存在丧失辨识能力的情况。

  “精神病患者往往自认为没有精神病。”王海剑的辩护律师想发表补充意见,但被主审法官提醒,发言须征得法庭同意。律师作罢。

  在经过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短暂交流后,审判长说,根据合议庭的意见,认为实施犯罪前,王海剑进行了长期准备、有正常思维能力,在实施犯罪之后驾车逃离并砸毁摩托车,毁灭罪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回答问题思路清晰,神志正常,对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庭审后,王海剑父亲表示,不能理解法庭为何当庭予以驳回。

认为量刑过重均是三人上诉理由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三位上诉人均对一审量刑提出异议,认为量刑过重。

  王海剑称自己不是主犯,只是个做事的;自己不是故意的,没想到伤人;另外,制造炸药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赚钱,如果是为了抢运钞车,没必要制造如此多,并自称受到王伟胁迫。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称,目前法庭对爆炸案中主从犯地位并没有查实,王伟和王海剑互相指认,王安安并不全部了解情况,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伟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王伟参与犯罪仅限于犯罪预备阶段,应属于预备犯,应当获得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安安也认为自己曾经向警方提供了王海剑可能藏匿于医院的线索,应属重大立功。

  对于三人的上诉理由,公诉方均予以反驳,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建议法庭予以维持。

  庭审于11点40分结束,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