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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用三个“极其”形容王海剑
发布时间:2012-05-15 10:40:07
庭审中公诉人以“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来形容王海剑实施的爆炸行为,并提出量刑建议:对王海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建议对王伟、王安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人指出:昨日的法庭调查足以得出王海剑,在王伟、王安安的协助下实施了爆炸犯罪这一排他性结论。他们三人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劫取金融机构财产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并通过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的犯罪行为,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私财产损失12.7万元的严重后果。 三名被告分别触犯了3个不同的罪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和抢劫罪,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王伟和王安安虽然没有参与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的实际行为,但王伟为王海剑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场所,王安安直接参与制造爆炸物,两人多次与王海剑一起预谋,一起测试爆炸效果,一起测试遥控引爆装置效果等。这些行为,为王海剑最终实施爆炸行为提供了重要帮助,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王伟、王安安应该与王海剑共同承担犯罪既遂的后果,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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