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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更换执行人员制度杜绝“三案”现象
发布时间:2012-06-06 14:59: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辉华 康志强)   为有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个别承办人责任心不强的现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执行中更换案件承办人的规定》,并向社会及当事人公开。

  该规定明确了更换承办人的条件、程序的启动、审查批准、案件交接和发现问题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案件执行中,凡是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承办人发现后,应当主动申请更换;承办人有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立案后2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或6个月执行期限届满未能执结、收到执行案件1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未进行查实、承办人有涉及该案的违法违纪行为、承办人存在其他有碍公开、公正、高效执行情况、违反该院制定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操作规程2次以上以及院领导认为应当更换承办人的情形,可依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院领导严把更换程序关口。对更换承办人的申请或建议,由执行局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情形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向有关执行部门及执行人员发出《更换承办人通知书》,收到《更换承办人通知书》后2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在2日内登记并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后安排更换。对在审查处理更换承办人案件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该院通过在电子显示屏、本院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上公开更换案件承办人的规定,让当事人知悉、对执行人员警示。通过该项措施,增强了执行人员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据悉,今年1-5月,该院执行结案132件,实际执行率92.6%,执行信访下降17.3%,取得较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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