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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刀恐吓保安行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05 09:29: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偷盗价值800元的汽车钢板,本来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为了脱逃,嫌犯掏出砍刀抗拒抓捕,性质也由盗窃变为抢劫。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袁某、刘某与汪某(在逃)经商议后开车至宜春市汽车城钢板店门口,先后两次盗走二十多块汽车减震器钢板。尔后,三人又将车开回原地盗取汽车钢板,被张某、王某(均为汽车城保安)发现,三被告人欲开车逃离现场,但被张某等人拦住。于是,汪某拿出车上的砍刀,伸出窗外乱砍,被告人刘某也欲找砍刀来砍,并叫喊“砍死他们”,袁某随即开车向张某、王某等人冲撞过去,趁其躲闪之际,三人逃离现场。次日,袁某等人将钢板销赃至废品收购部,得赃款500元,已被花用。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800元。

    法院还查明,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袁某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涉案金额4921元。

    法院认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袁某、刘某在实施盗窃时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刘某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袁某于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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