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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触电身亡 亲属怒告供电公司索赔
发布时间:2012-05-25 09:4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倪泗娟 王秀云)   为农田抽水的张三在一次为本村车水灌溉中,由于村配电室电盘配件老化,造成漏电触电死亡。其家属和村里多次找睢宁县供电公司协调此事未果,怒而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张三生前系睢宁县某村抽水员,其为本村抽水数十年,村里每年为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2010年6月29日上午,张三在为本村抽水灌溉农田时,因潜水泵漏电致其当场死于抽水房。张三的家属认为张三的死是由于供电公司的维护和管理不到位,致使全部配件老化,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要求供电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款219606元。而供电公司则以使用电没有打报告为由,拒绝承担一切责任。

  睢宁经过审理查明,该抽水房及内设相关电力设施(包括配电箱、潜水泵等),由村集体出资建设、购买,并用于该村农田水利灌溉。该抽水房配置三相电(380V)由自抽水房向南约440米处的配电室输送。出事的配电盘已有20余年的使用历史,涉案的配电室、变压器属于该村专用供电设施,配电室的钥匙也由其村民自行保管。事故发生后,因配电室线路老化、设施陈旧,该村已出资购买并由睢宁县供电公司为其更换了漏电保护器及配电箱等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睢宁法院认为被告睢宁县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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