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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王海剑被判死刑 听判后闭上眼
发布时间:2012-05-15 10:28:11


    14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2.1爆炸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安安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共同预谋,自制爆炸物,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

    法庭认定,王海剑在这期爆炸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当判处死刑。王伟、王安安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王安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供述了与王海剑、王伟合伙制造爆炸物预谋抢劫银行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其在该案中的地位与作用及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网友提问】

   “二王”为何判得这么重?

    14日上午,“12.1爆炸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迅速上网,引起网友热议。有些网友提出疑问,王伟和王安安在8月份就退出了,为何还被判得这么重?

    该案在审理阶段,公诉人就从法理上进行了解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承担既遂的犯罪后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钱红亮告诉记者,因共犯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任何一个共犯人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都是明知、有“贡献”的,若有一人既遂,则所有共犯人都应当承担既遂责任。除非有效阻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没有阻止即为既遂。

    根据爆炸罪的量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该案判决在情理之中。

    由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举桃、杜麦子、魏天明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王海剑、王安安均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王伟无个人财产,三名被告人均无赔偿能力,但王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王安安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时对王伟、王安安酌情予以考虑。

    王父明确表示不上诉

    王伟王安安:判重了,要上诉

    14日闭庭后,王海剑的父亲王正运一走出审判大楼,就被媒体围上了。多名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记者,将摄像机和录音话筒对准他:“你们是否上诉?”

    “我们不上诉”、“我们不知道是咋回事”、“犯法了就承认犯法”。面对媒体记者的询问,王正运操着浓重的枣阳口音,低声地而又无奈地回答记者的提问。

    此时,王海剑的母亲一直蹲在法院门口哭泣。

    上次庭审前,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告诉记者,他一直不知道儿子在武汉干了些什么,为什么要搞爆炸?他一直以来的态度是:是儿子做的,儿子就要承担责任。王伟和王安安均表示,判重了,要提起上诉。

【特 写】

    14日上午9时12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该案审判长王建敏敲响法槌,宣布“12.1爆炸案”继续开庭。

    14日,国内30多家知名媒体蜂拥而至,能容纳400多人的审判庭内,旁听区域内满眼望去都是长枪短炮。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判决书共有32页,审判长读了20多分钟才读完。

    记者注意到,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王海剑的父亲王正运,坐在旁听席上一直面无表情。判决书宣读完毕,被告人退庭还押,他仍然呆呆地坐在旁听席上。

    王海剑听判一半时间玩手指

    如果不是铁证如山,没有多少人会想像得到,一个个头如此瘦小的年轻人,竟做出如此惊人之举。14日,多名记者都挤坐在旁听席的最前排,试图将他看得更清楚一些。

    记者注意到,王海剑、王伟、王安安被押上法庭时,双手都被铐在背后。面对法官,王伟和王安安老老实实低头站定,没有任何小动作。

    可是,王海剑表现仍然怪异。他的双手虽然被铐在背后,双臂不能动,但有一半的时间,他双手的几个指头,都在背后不停拨弄。

    4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当审判长允许三个被告人坐下时,王海剑的表现就比较“怪异”:他坐在椅子上,把双脚搭在被告席下边的栏杆上,王伟和王安安则坐得规规矩矩。

    根据电视直播的画面,当审判长宣读死刑判决时,王海剑才下意识地闭上了眼睛。



来源: 武汉晚报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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