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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流转制约 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科学发展
作者: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姜喜范   发布时间:2012-05-15 17:05:57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进程的不断加快,流转规模的逐年扩大,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批新型的农场主、专业农民等农业产业主体正在形成,使农业劳动力持续稳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可能,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思想转变困难,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农村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特殊性,因土地流转协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和谐因素。

    一、影响土地流转主要体现

    一是农户的认识尚有偏差。农村不少农户把“流转”与“失地”相混同,土地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意流转。加之,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近年来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又使不少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

    二是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环节尚未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土地租赁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新型土地流转服务机制尚未发育形成,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不高,土地供求信息渠道不够畅通。

    三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因此必须要有必要的机制做保障。但目前由于土地流转后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少数土地流转后的经营者,缺乏对耕地的保护意识,为提高近期收益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壤肥力下降。加之少数土地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导致因土地流转所引发的纠纷数量增多。

    二、制约土地流转因素

    一是农民恋土情节较重。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是其最可靠的依托和归宿,而不愿将土地转出。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机械播种、收获作业的面积和范围不断扩大,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大大减弱。加上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惠农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发放粮补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逆向刺激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加之农民在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并不稳定,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致使离土农民缺乏安全感。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民依然会把土地视为生活保险。

    二是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缺少信息服务,流转供给方就难以找到需求方及时处理手中的土地资源,而流转需求方则难以找到适合其经营的土地规模和地理位置,导致土地流转供需失衡。同时由于信息闭塞,土地流转又仅局限于本村内农户间流转,导致村与村间甚至更大区域间流转供求失衡。此外,土地流转并非由市场供求决定,因而体现不出土地区位性,造成土地流转价格混乱,进而阻碍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土地流转监管欠规范。首先,从立法层面看,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以及不履行程序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起到约束当事人的作用,致使土地流转尚处于无章可循阶段,流转极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此外,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和真正指导、服务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也易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状态。

    三、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工作科学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是仅仅改革农村土地制度自身就可以完成的,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土地一直承载着农民的生活保障功能,土地成了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屏障。农民对土地过于依赖,并不是对土地具有浓厚的感情,而是出于对未来的担忧。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由此不但制约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也弱化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效应。因此,要解开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必须建立能够替代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加快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将承包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流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可以使土地从小范围流转扩大到大范围流转、克服相对量过小的弊端;可以使土地流转从临时性、个案性转变为经常性、整体性流转,适应农民在不同季节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不仅是对土地流转的一种单项服务,也是对发展效益农业的一项综合性、跟踪性服务。因此,应在吸取发达地区土地流转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试点,建立县、乡、村三级一套完整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并提供完善的服务内容。

   (三)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农业政策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要有一系列政策法规使土地流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目前在农地流转问题上,指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相对缺乏,要逐步通过调研,尽快制定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规,把土地流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促进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在出台的法律中,应明确农村土地权属关系,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范围、条件、形式以及管理措施和具体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制度,严格控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农地的非农业占用,稳定农地数量,提高农地质量,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开发。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土地流转监管是土地流转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手续,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到位,尽可能对承包合同进行公示、听证、公证,避免各类纠纷的发生和激化。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加大以“仲裁”方式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力度和范围,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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