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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聚焦群体性商业诚信缺失
作者:朱敏 邹宇   发布时间:2012-05-09 09:23:30


    5月7日至8日,江苏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公丕祥出席会议并讲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褚红军全面总结了2008年以来全省商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五年来,全省商事审判法官审理了大批买卖、加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化解了商品流通、金融信贷、公司治理等各经济领域大量矛盾纠纷,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促进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国企改制,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权益,成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力量。

  会议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商事审判重点工作,着重强调要密切关注日趋严重的群体性商业诚信缺失问题。会议要求全省法院商事审判过程中,要加大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力度,促进商事主体诚信,鼓励商事行为诚信,确保商事诉讼诚信,全面促进商事诚信体系建设,服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公丕祥指出,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关闭的风险,由此带来职工安置、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问题。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集中化解工作,有效化解商事领域的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标。

  公丕祥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认真分析研判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制定并落实司法应对措施,切实提高司法应对措施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要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商事法官要树立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理念,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尊重商事交易习惯的理念,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重视商事判决的价值宣示和规则指引功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把握商事审判规律。深刻认识商事纠纷主体大多是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在商事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商业机会。要完善商事审判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省法院民二庭各个合议庭都要确定一个专业类型,加强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研究。



来源: 光明网综合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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