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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俗习惯引入审判实践中
作者:孙武正 邵海林   发布时间:2012-05-08 10:46:50


    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风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不注重民俗习惯,就会使判决说理无法服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时的引入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审判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法官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法院多方查找均无音讯,致使案件一直久拖不决。一天,申请执行人举报称被执行人近日回家举行婚礼。执行法官迅速前往,发现被执行人正在酒店内宴请宾客,里面欢声笑语、喜气洋洋。法官考虑到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的心理倾向,对于结婚这种喜事期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是非常避讳的,最终决定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将警车远离酒店,身着便衣与其进行了单独沟通。被执行人深受感动,婚礼结束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这则案例,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赞同法官的做法,认为这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但是如果我们往更深层面来考虑不难发现,民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从价值层面看,民俗习惯存在并发挥作用亦是以追求秩序为目标,这与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秩序是人类社会得以存续并不断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价值追求。而在秩序形成过程中,需要多种社会规范的综合作用,这其中就包含着民俗习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法律规范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但是民俗习惯因其自身的秩序性、稳定性、可接受性、广泛性仍在诸多方面深入影响、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从内容上看,民俗习惯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细节性利益。大家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无所不包的,它只是规范了人类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民俗习惯产生于民众的日常生活,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群体,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土地的使用、民间借贷,小到婚丧嫁娶及人际关系礼节,可以说是无所不及,内容极具生活性、细节性,作用也显而易见。

    从和谐社会角度看,法律,这一可以说是主流的社会规范与民俗习惯亦应达到一种和谐。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民俗习惯的存在并不是对立的,而只是相互分工不同:法律是对基本利益关系的调整;民俗习惯是对细节性、微观利益关系的调整。尊重民俗习惯的作用可以充分体现民众自主安排日常生活的选择与意志,实效性更强。法官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如果能够灵活处理,将法律与被广大百姓所接受的民俗习惯有机结合,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司法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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