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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秀网、嘀嗒团侵犯“公鸡”商标权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04-26 16:10:3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何暄)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株式会社迪桑特起诉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走秀网公司)、被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都市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走秀网公司销售的法国公鸡旅游鞋因使用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  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及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800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还认定今日都市公司在其“嘀嗒团”网站上组织消费者团购涉案旅游鞋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及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2000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株式会社迪桑特在我国依法注册了“公鸡”商标。从2004年至今起,株式会社迪桑特在我国已开设了100余家专卖店和销售专柜,并通过媒体广告、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大力宣传“公鸡”商标,使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走秀网公司是目前国一家较有影响的电子商务公司,其开办的走秀网(网址为http://www.xiu.com)主营B2C业务。走秀网公司与香港亮伟鞋业公司合作,为香港亮伟鞋业公司销售一批带有“公鸡”标识的旅游鞋。走秀网公司称,该批旅游鞋属于“法国公鸡”品牌,它是经  品牌在荷兰的商标权人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授权,由阿根廷的DISTRINASNDO公司生产销售的,属于合法的平行进口产品。走秀网公司与今日都市公司签订协议,利用今日都市公司开办的“嘀嗒团”网站组织消费者团购该批旅游鞋,今日都市公司向走秀网公司收取每双鞋的服务费24元。2011年3月14日,今日都市公司在“嘀嗒团”网站上发布团购信息,限时24小时,以每双99元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法国公鸡”旅游鞋。团购活动结束时,共有1858人次参与团购。经株式会社迪桑特调查,阿根廷的DISTRINASNDO公司从未向香港亮伟鞋业公司销售该批带有 标识的旅游鞋。株式会社迪桑特以走秀网公司与今日都市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二中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3万元。

    二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走秀网公司销售的该批带有  标识的旅游鞋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阿根廷的DISTRINASNDO公司声明从未向香港亮伟鞋业公司销售过该批带有  标识的旅游鞋,故走秀网公司关于其自香港亮伟鞋业公司取得涉案旅游鞋,其所售商品属于合法的平行进口商品,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走秀网公司在销售上述带有  标识的旅游鞋时,未审查国内的商标权利人状况,其主观上具有应知该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今日都市公司组织消费者团购涉案侵权商品,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同时,其作为较大规模的团购网站,未审查国内的商标权利人状况,主观上具有应知该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过错,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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