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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执行异议实践分析与法律思考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2-04-26 14:42:12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是与案件利益有关的第三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规定执行异议权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享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权的方式,避免因执行错误而侵害当事人或是第三人的利益,此规定是规范执行行为、依法公正执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此执行异议“权利”虽非哲学大师所谓的“权力”,但政治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区别并不能否认执行异议“权利”在实践中滥用。在案件执行中,笔者发现有的当事人或是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通过恶意执行异议,企图阻碍执行,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

    以中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近三年来受理执行异议案件中,共发现多起起被执行人利用恶意申请执行异议的案件。笔者对多起恶意申请执行异议综合分析后发现,虽都是当事人或是第三人滥用执行异议权,恶意执行异议,但总体上还是有下面两种规避方式:

    一种是被执行人就某一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或是对不同的执行程序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多次提出执行异议。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要在查封、评估、拍卖等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就需按照法律规定花费一定时间与精力进行审查,被执行人便可拖延执行或是寻找时机逃避执行。

    另外一种情形是被执行人不直接提出执行异议而是通过与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如笔者所了解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虽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执行人利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申请之机转移所查封财产,后来查明案外人实质上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是“两个公司一套人马”,被执行人实际上是利用案外人恶意执行异议转移被执行财产规避执行。

    恶意案外人一旦提出异议,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要受理其异议,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对执行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查。被执行人利用申请执行异议形式上的漏洞,不顾法律规定规避执行,定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恶意申请执行异议达到规避执行目的主要有三点原因:首先,有的被执行财产属房产、汽车等实务类标的,价值较大,且采取强制措施后亦可转移,故被执行人试图恶意申请执行异议获得规避执行时机。其次,恶意申请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可提出执行异议,无需实质性的材料要求,获得审查机会极易。再次,恶意申请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并不影响被执行人任何利益,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无需更多成本。

    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审查程序规避执行影响执行,执行案件久拖不执,增加申请执行人执行负担,且执行异议的审查或是复议程序,必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认为,对于恶意申请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应作如下处理:

    一是必要的举证义务。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案件,申请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证据材料,若不提供,对其执行异议的申请不予审查,对有证据支持的案外人异议,一经审查发现其是恶意异议的,即中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恢复执行程序。二是提供执行担保。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可由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防止不予执行申请人借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暂停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三是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逃避执行,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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