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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主伪造房产证行骗 买主诉中介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04-12 11:28:0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二焕)   孙先生夫妇本想买一套二手房作为自己的“蜗居”,不承想却被假房主骗取定金。无奈,孙先生将涉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元定金损失。日前,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孙先生的请求最终被驳回。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孙先生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寻找顺义城区的二手房,在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人杨某的多次推荐下,于2011年1月8日下午看中了一套房子。经三方约定,于2011年1月11日晚上在该中介公司某店面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主”申某5万元定金,并约好7日内进行面签。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房主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面签时间,后该中介公司经纪人告知孙先生夫妇,涉案的房屋房产证是伪造的。孙先生夫妇报警,假房主被抓获。但孙先生夫妇的5万元定金已被假房主挥霍,无法追回。无奈,孙先生夫妇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5万元定金损失。

    被告某中介公司答辩称,该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房产证的审查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对该假房主的犯罪行为,该中介公司没有办法预防,也无法识别。故该中介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孙先生的5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先生的财产损失系假房主实施的诈骗行为所致,孙先生定金的直接收取人为假房主而非中介公司,且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申某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孙先生”,故孙先生因被诈骗所受的损失已经过法院判决,其就同一损失要求中介公司再次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孙先生的起诉。

    后孙先生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故判决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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