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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三男子合谋篡改驾照考试成绩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6 09:4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一波)   2012年3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温某、范某、刘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范某、刘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温某、范某、刘某分别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5200元、1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赣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基地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考试的国家机构,隶属于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人温某原系该基地的聘用员工。2011年1月初,被告人温某趁该基地考试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刚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在服务器中注册用户名为csys的用户,密码设置为chjini,并添加其管理权限。2011年2月,被告人温某编制了一个脚本程序,能非法侵入该基地考试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对系统内存储的科目二的学员考试成绩进行修改。之后,被告人温某将自己能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学员考试成绩的情况,告知了时任石城县一无名驾校负责人,即被告人范某。两被告人经预谋,由被告人范某负责联系需要修改考试成绩的学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被告人温某负责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学员的考试成绩;每修改成功一次,则由被告人范某负责支付被告人温某人民币1000元。此后,被告人范某又将被告人温某能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学员考试成绩的情况告知了时任其驾校教练的被告人刘某,让被告人刘某帮助联系、介绍需要修改考试成绩的学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共同牟利。2011年3月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范某、刘某先后联系了彭长有、钟寿庆、潘红梅、谢芳清、邱联有、谢雯娟、胡祝秀、黄礼能、马荣生、钟大禧、黄景华、曾长生这些需要修改考试成绩的学员,收集了上述学员的身份信息,并收取了一定费用。尔后,被告人范某将上述学员的身份信息告知被告人温某,被告人温某则利用之前注册的用户名,非法侵入该基地考试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内存储的科目二的上述学员的扣分成绩进行了修改,将不合格的成绩修改为合格,使得其中十一名学员非法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温某、范某、刘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1000元;人民币5200元及香烟4条;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在其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范某、刘某的家属,分别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1000元、5200元和1100元。

  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范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范某、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刘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张林、卢寅分别提出,对被告人温某、范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造成的后果严重,故不适宜对两被告人判处缓刑。对两辩护人这一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温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范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目前,该院尚未过上诉期限,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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