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野鸳鸯为厮守毒杀发妻未遂 自首后又翻供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2-03-20 09:15: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尚龙 殷国维)   江西省鄱阳县一对“野鸳鸯”为了能长相厮守,竟然以农药毒杀自己的结发夫妻,幸好被害人的母亲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起悲剧。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方某、吴某有期徒刑各三年。

  2011年9月,被告人方某、吴某二人欲达到长期长相厮守的目的而密谋除掉方某的妻子王某,二人共同买了一瓶乙草胺农药倒入王某平时服用的氯氮平片药瓶内,半夜时将该药瓶放在王某母亲家前屋窗户上,欲毒害住在娘家的王某。次日,王某的母亲发现药瓶内有农药味,打开查看后,察觉药丸颜色有异且有农药味,才避免了悲剧发生。同年10月17日方某到王某母亲家赔礼道歉,在王某的要求下前往派出所解决此事。2011年10月31日,方某才供述自己和吴某共同下毒欲害死妻子王某的事实,但庭审过程中又予以否认。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被村民扭送至公安机关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吴某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投放有毒农药于他人所服用的药物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已经着手事实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虽自动到岸,且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不能构成自首,仅对其自动到岸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对其侦查阶段的供述未提异议,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王某并未服用掺有农药的药物,未造成实际损害,故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