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昕如)
3月16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就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园、江燕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余某等39名业主购买了鼎盛名门华府小区39套商品房后,被告人张园、江燕隐瞒已将39套商品房售出的真相,以鼎盛公司的名义,又与崔某、邱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两人280余万元。2007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园在与戴某签订了《鼎盛名门华府商品房房屋定购书》后,又将其中一套房屋卖给宋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被害人戴某被骗取10万元。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张园将鼎盛名门华府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销售给黄某,而这套房产早已于2007年卖给他人并已进行登记备案,被害人黄某被骗取12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一房二卖”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园、江燕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园是决策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江燕为公司出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