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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刍论
作者:吴磊   发布时间:2012-03-12 16:28:19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职能有效发挥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究其根源在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制衡措施并不完善,构建合理、高效的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迫在眉睫。

  一、追求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司法活动中,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具有比任何活动更为重要的价值,法官的职责就是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裁判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司法裁判中的重要能动手段,所追求的价值就必须是司法公正。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对过去的事件、过程作出判断,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当审查认定事实无法达到绝对客观的时候,就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同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很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提供唯一的答案,法官也不可能像机器那样机械地适用法律,而是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笔者认为,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就法律条文的可能含义、立法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公正。

  二、羁绊与放任: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两种困境

  首先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不自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出现法官无法有效自由裁量的现象,直接影响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主观上,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够高,部分法官并不具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需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客观上,司法独立的欠缺也直接影响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开支等均由地方党政机关掌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往往受到各方干扰。同时,我国司法权的行使模式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还要经庭长、院长、审委会层层审批、把关,主审法官无法定夺,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圈。

  其次是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超自由”。与“不自由”相对应,我国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又往往具有某种“超自由”的倾向。一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的限制较少,主观随意性较大,甚至违背法定规则。原因主要是:成文法还不够成熟。实体法的规定比较粗疏,法官在裁量时缺乏参照标准,极易出现因法官对弹性法律用语的随意解释而造成适用法律轻重不一;程序法上存在缺陷。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法官在指导举证、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质证、认证、依职权索取证据及证据采信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某些庭审后的评议程序几乎流于形式,“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

  三、制度约束:构建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刚性路径

  首先,应强化法理层面的控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诸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从轻”、“从重”等非确定性词语过多,造成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以掌握,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尽量少用非确定性词语,如果实在要用,应通过明确列举的形式加以阐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健全程序上的约束,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判例指导,最高院、省法院等应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和审理要点,为广大法官提供裁判参考和依据,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限制法官误用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次,应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问题,与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缓慢密不可分,可从以下四方面予以改进:严格准入机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大学生和部分优秀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确保法官具备较高素质;完善法官培训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最高院、省级法院、市级法院为主的三层级法官培训体系,完善各类业务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从身份保障、经济与政治待遇、职业安全保障等诸方面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自豪感和社会认同度。

  再次,应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司法独立:第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建立法院系统专项财政体系,从中央财政直接拨款。第二,改善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关系。采取将法院系统人事管理权拔高,比如由市委管理全市法院或由省委管理全省法院的办法,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避免了同级党委对法院的过度干涉。第三,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改变对案件“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制度,合议庭和独任庭作为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依法享有审判权,这种权利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仅仅只是审理案件的权利而且包括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利。

  四、伦理约束:构建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柔性路径

  首先,应加快法官职业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指立法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认可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习惯,并赋予国家的意志和法律的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官职业道德立法是使法官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道德自律的过程。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监督体制,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系统工程,缺一不可。2001年10月和2005年11月,最高院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的言行举止、道德品质、社会交往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级法院法官应予以有效贯彻落实,并根据情势变化予以完善。

  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作为一名法官,不但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更要从本职岗位、审判职责的具体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审判。

  再次,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伦理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专门的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制约机构,加强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监督和审查。实行有效的道德赏罚机制,对遵守职业道德,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优秀法官给予表彰奖励,反之给予相应惩处。完善道德监督体系,加强公民道德监督。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批评、揭发、中诉、要求赔偿等权利,督促法官依法自由裁量,纠正法官滥用权力使自由裁量行为不公正;加强舆论道德监督。新闻媒体能提高法官自由裁量的透明度,使法官处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监督之下。通过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舆论的监督权、批评权等,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舆论道德监督下得到正当的行使。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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