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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猫头鹰 安徽宁国市两青年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2-02-23 09:39: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智勇 谢宗钧)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玉、杨某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玉、杨某论均系贵州人。去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玉、杨某论从浙江绍兴来到宁国,在没有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意图捕捉“猫头鹰”出售。 11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玉、杨某论在宁国市胡乐镇龙池村棉花岭组“深塘坞”山场采取布置铁制夹子弓的方法捕获了一只四斤多重的“猫头鹰”。次日上午,两被告人携带“猫头鹰”乘车前往浙江省临安县准备出售猎捕的动物,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猫头鹰”学名为雕鸮,1989年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名录,1996年被中国濒危动物白皮书定为稀有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玉、杨某论共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涉案野生动物已被及时查获并放生,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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